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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修改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征集部门:宣城市政府办公室

征集开始日期:2019-07-23 08:28

征集结束日期:2019-07-30 18:25

状态: 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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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城管局根据前期征求意见修改后的《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修改稿)》再次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8月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宣城市司法局立法科收(邮政编码:24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gw@163.com。

附件:《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修改稿)》 

                                                  市司法局

                                                2019年7月22日 

附件:

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

其他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定义及分类】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需要专门处置的物质,包括废电池(充电、扣式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餐厨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饮废弃物,家庭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

第四条【基本原则】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市场运作、系统推进、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建立并完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体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或者审批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督促相关新建项目建设开发单位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保障等工作;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商务、供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积极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

(六)机关事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

财政、公安、文化和旅游、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建立健全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组织工作,督促辖区单位、村(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负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发动、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第八条【舆论宣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规划编制】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配套设施建设】新(改、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等污染防治措施。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

第十一条【收集设施建设设置标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收集容器的设置类别、规格、颜色、标示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分类指南】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投放方式、收集、运输、处置模式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分类投放要求】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

(二)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

(三)餐厨垃圾沥水后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入标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

第十四条【禁止混投】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管理区域,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车站、机场、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商场、商铺、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四)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原产权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施工工地,建设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权属确定管理责任人,不能确定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第十六条【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告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美观,及时补设维修、更换、清洗破旧、污损的收集容器;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分类投放,劝导、制止、纠正不符合分类投放规定的行为;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或者交由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的服务企业上门分类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据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管理责任人采用垃圾分类实名制、智能回收平台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及时劝阻,督促其按规定分类投放;对不听劝阻的,立即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八条【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

第十九条【分类运输】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运输。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资质的企业运输至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运输。

第二十条【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利用、处置。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处置。

餐厨垃圾应当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方式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采取焚烧、生物处理、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一条【企业准入】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二十二条【收运企业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备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车辆应当密闭化、外观整洁、功能完好,并标示收集、运输标识;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滴漏、堆放;

(三)及时保洁、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

(四)建立收集、运输管理台账,据实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来源、数量以及去向等。

(五)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处置单位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处置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按照处置经营协议,并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立管理台账,据实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数据报送城市管理部门;

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分类。管理责任人拒不分类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类。重新分类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置单位应当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第五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二十五条【激励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通过礼品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调动村(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教育系统推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推广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学校、学前教育的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培养学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习惯。

第二十七条【群团组织等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培训、组织等工作,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回收利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科技创新。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服务。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第二十九条【社会监督员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居民代表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等方式,在辖区内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入户宣传、指导生活垃圾分类;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违反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四)对有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

第三十条【考核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督促机关、有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发挥表率作用。

有关部门在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村)、卫生、健康等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及宣传培训情况纳入评选(比)内容。

第三十一条【应急管理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分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停业处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因突发事由暂停或者在许可期限内需要终止收集、运输、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签订的经营服务协议办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信息公开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平台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情况等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管理责任人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投放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收集、运输单位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处置单位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停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经营性收集、运输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擅自停止处置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职能部门处罚】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条【上位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参照执行】本市其他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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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宣城市司法局 宣城市城管局 2019年7月31日 市司法局于2019年4月18日分别在宣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公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4月23日向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理机构及相关市直单位专文征求意见;6月12日召开了各园区管理机构、相关市直单位和部分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座谈论证会;6月17日-20日,赴各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征求各县市区意见;7月4日-7日,市司法局与市城管局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领导针对收集的意见、建议,对《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集中论证修改,形成修改稿,并于7月22日将《修改稿》再次上网、发文征求意见。现将前期意见采纳情况汇总如下: 一、宣州区意见 1.第6条中增加“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已采纳。第6条第2项中增加“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督促相关新建项目建设开发单位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保障等工作。”的内容。 2.增加“开发建设单位配套设施建设”职责。已采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0条要求,在《办法》第10条中增加“新(改、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明确了新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的职能。 3.第15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第4项中,建议取消业主委员会职责。已采纳。第15条第4款中,删除“业主委员会”职责。 4.第16条第2项中,明确投放管理责任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建议取消设置分类收集容器的职责。未采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21第1款,“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第(四)项,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为此,此条建议不采纳。 二、郎溪县意见 1.第4条中要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资金保障应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已采纳。第5条第1款中已明确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建议增加激励机制、减少处罚。已采纳。第25条已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通过礼品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调动村(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积极性。 三、广德县意见 1.第11条,源头减量中,因部门职能整合,建议增加“市场监管部门”。已采纳。第6条(四)项已增加了“市场监管部门”。 2.第21条,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处理中投放人不正确投放,不正确收运仅向属地政府举报、协调,未明确执法主体。已采纳。关于不符合分类投放、收运、处置,在第17条、第24条分别进行了确定,并明确了城市管理部门及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四、宁国市意见 1.第8条,宣传教育中“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是具体操作层面的,可以删除。已采纳。已删除。 2.第2条,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表述,普通居民不了解,建议用便于市民、群众理解的的文字表述。已采纳。第2条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其他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第6条,商务、供销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该项职责属于协会,无法管理。未采纳。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6号)规定,省商务厅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引导工作。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的通知,第七章,分类处理中7.1.3规定:可回收物由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供销部门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进行资源化处理。组织实施8.1.7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或供销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泾县意见 1.第15条明确物业企业为管理责任人,16条明确管理责任人的职责,需要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物业企业有无该义务?未予采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21第1款,“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第(四)项,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为此,此条建议不采纳。 2.强化激励措施和机制,倡导全民参与垃圾分类。已采纳。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通过礼品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调动村(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积极性。 六、绩溪县意见 1.第2条,适用范围中“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是规划区、建成区,行政区、还是其他区域,是否含农村,范围概念上不是比较模糊的,建议调整。已采纳。第2条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其他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办法》第6条,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便于操作。已采纳。《办法》第5条、第6条,分别对市、县(市、区)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供销、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事务等部门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 3.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体系要加快建设,确保分类投放后,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最终达到分类处置的目的和效果。已采纳。《办法》第5条、第9条、第10条,分别从政府职责、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等几个方面明确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入、收集、运输、处置及回收体系建设等目标和职责。 七、旌德县意见 1.因体制改革,部门职能整合,建议第6条、第11条增加“市场监管部门”。已采纳。第6条第4项,商务、供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积极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2.第2条中,能否将农村垃圾纳入分类管理序列中。未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要求,各地应因地制宜。目前,我市城市和农村垃圾分类类别不同,且基础设施建设也层在差异性,为此《办法》主要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但第2条第2款:“其他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41条“本市其他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予以补充。 3.第14条、15条、16条为关联条款,建议整合。已采纳。第15条用2款(六)项明确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第16条用2款(六)项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4.生活垃圾分类经费应当在《办法》予以明确,为推进工作提供保障。已采纳。第5条第1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建立并完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体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宣城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意见 收集容器的设置及督导员方面所需经费明确纳入预算。已采纳。第5条第1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建立并完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体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九、宣城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意见 针对第2条内容,因园区范围内有部分农村,实行难度较大,建议明确区域划分。已采纳。第2条已调整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其他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市创建办意见 1.第2条中未明确农村垃圾分类工作,建议纳入其中。未采纳。理由同前。 2.建议要重点细化垃圾源头分类,设定处罚时要考虑实际执行情况。已采纳。分别在第3条、第六章进行了吸纳。 十一、市生态环境局意见 建议修改第36条(垃圾分类标准)第(五)有害垃圾,……废胶片及废相纸等;”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 发改委 公安部令 2016第39号)附录的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属于家庭源危险废物,如未分类收集,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分类收集,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未采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中明确规定内容。 十二、市发改委意见 第2条适用范围应当明确,第6条部门职责应当明确。已采纳。第2条已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第6条职责增加了相关内容,第二款按照6项,分别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供销、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事务等职责进行了明确。 十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 第10条,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设施建设计划,在计划前增加“规划”。已采纳。调整后为第9条,内容为: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 第14条收集容器设置中第1项,党政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的内部区域,由各单位自行设置,该项的“内部区域”不明确,建议予以明确。已采纳。《办法》第15条,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管理区域,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十五、市经信局意见 按章进行调整,便于理解。已采纳。《办法》分为总则、规划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教育引导和促进、法律责任、附则7章。 十六、市公安局意见 第6条部门职责应当明确。已采纳。第6条职责增加了相关内容,分别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供销、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事务等职责进行了明确。 十七、市总工会意见 第25条内容都与宣传教育关联,建议合并。已采纳。单设第5章教育引导和促进进行了有效整合。 十八、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 1.第2条第2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办法》主要规定的是生活垃圾,因此,建议删除该条。已采纳。已删除。 2.第22条,停业处理没有救济和处罚。已采纳。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38条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经营性收集、运输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擅自停止处置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其他代表意见 1. 第20条第5款中删除“焚烧”一项,焚烧对环境易造成污染。未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六)项,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对有些垃圾仍然需要焚烧。 2.第22条“提前半年”修改为“提前一年”。未采纳。《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停业、歇业的规定为“提前半年”向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单位均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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