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一方建设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 点:宣州区亚夏汽车城4幢403室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我局于2019年10月至11月,对宣州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对你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抽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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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项目采购文件未载明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要求;未体现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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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项目采购合同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未能推送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采购文件、开评标记录、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联系电话:3036073
联系地址:宣城市状元南路36号
宣城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