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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阅读次数: 作者:监督评价科(税政法规科)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5-30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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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服务

 

会计类考试通过证明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926号)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1.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2.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4.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会计类考试管理机构

 

2

会计学历学位教育科目考试或考核通过证明

开设会计类课程的高等院校

 

3

会计类课题结项证明

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

 

4

会计类论文发表证明

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

 

5

会计类书籍出版证明

出版发行机构

 

6

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表彰证明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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