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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强化“五个约束”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阅读次数: 作者:综合科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7-14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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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第102号令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于今年31日起开始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近日市财政局印发通知,对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遵循预算约束原则,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与部门预算同编制、同审核、同批复、同公开。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二是强化“负面清单”约束。政府购买服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所列内容不得纳入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不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三是强化采购约束。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是强化目录约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分部门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市直部门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安排,需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时,应向市财政局支出归口管理科室提出申请,支出归口管理科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调整后发文确定,并在市直部门和市财政局网站上予以公布。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各部门不得自行调整、修改和公告指导性目录。

五是强化绩效约束。市直各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购买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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