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皖财综〔2020〕1335号)规定,我省临时设立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调整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主体。现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进行更新公布。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皖财综〔2020〕1335号)规定,我省临时设立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调整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主体。现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进行更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