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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阅读次数: 作者:资产科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7-30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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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严格按照《宣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7287号)要求,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一是严格按程序报批。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权限分别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二是阳光操作。对出售、转让固定资产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处置。三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规定上缴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四是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2020年上半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共处置固定资产3703.1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处置486.86万元,按处置形式分类:出售、出让、报废资产1266.41万元;捐赠、无偿调拨资产2436.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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