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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本级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情况公告

阅读次数: 作者:市财政局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8-07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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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21日,经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批准宣城市市本级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14.69亿元,其中:一般债务38.47亿元、专项债务76.22亿元。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内容。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预算法和2014年9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构建了全面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总体制度安排。

    下一步,我市将按照预算法要求,全面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既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债务对稳增长的促进作用,又有效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一)持续加强制度建设。适应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6月份相继出台了《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17]118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宣政办秘[2017]118号)。

    (二)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编制2017年预算时,即根据清理甄别的存量债务和新增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情况,分别在年度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进行安排,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严格执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43号文件规定,新增政府债务严格限定在省财政厅核定的债务限额内,并通过省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

    (四)管好用好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按照省财政厅要求,新增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统筹安排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普通公路建设发展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置换债券主要用于偿还清理甄别确定的到期政府债务本金,并严格逐笔对应到存量债务项目。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资金都没有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

    (五)全面构建政府债务监管体系。依法接受市人大监督,严格将举债规模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债务限额内。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债务管理考核,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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