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财购〔2017〕648号
当事人: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宣城市梅园路52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2017年9月至11月,我局按照省财政厅统一要求,依法实施了2017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你中心代理的“宣城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办公、生活家具及礼堂椅采购”等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采购文件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采购文件未载明给予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采购合同未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告”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你中心提交的招标投标文件、开评标记录、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
你中心上述问题不符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中心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现予以通报。你中心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联系电话:3036073
联系地址:宣城市状元南路36号
宣城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