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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市环保局2017年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仪器采购项目(第二包)投诉处理决定书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7-27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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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北京东南仪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乙25号

法定代表人:汤文森

联系方式:0551-65260310

被投诉人1:宣城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宣城市梅园路52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联系电话:0563-2616609

被投诉人2:宣城市环保局

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陵西路80号

联系电话:0563-2717855

    本机关于2017年6月26日收到北京东南仪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宣城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宣城市环保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的“宣城市环保局2017年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仪器采购项目(第二包)”政府采购活动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质疑回复函》第二条:根据初审第9条证明材料条款:仪器厂家或中国大陆总代理商盖章的宣传彩页和详细说明书,评委会认为这是两份材料且有部分投标人既提供了“宣传彩页”又提供了“详细说明书”,经评委会评审,你公司所提供材料不符合初审第9条款的要求。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要求被投诉人作出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分别约谈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阅了相关采购文件。

    投诉人称:我公司提供了仪器厂家(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的宣传彩页、并且提供了仪器厂家(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的详细说明书。这两份资料均是仪器厂家盖章的资料。均为有效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有详细说明书。

    被投诉人称:经评委会评审,投诉人所提供材料不符合初审第9条款的要求。

    本机关查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投标人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要求“提供仪器厂家或中国大陆总代理商盖章的宣传彩页和详细说明书(原件)”。招标文件“评审细则”中“(一)初审”第9条证明材料要求提供“仪器厂家或中国大陆总代理商盖章的宣传彩页和详细说明书”。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须提交仪器厂家或中国大陆总代理商盖章的“宣传彩页”和“详细说明书”两份材料。产品说明书是生产者向消费者全面、明确地介绍产品名称、用途、性能、原理、使用方法、保养维护、注意事项等内容作书面介绍的文书。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原子荧光仪详细性能说明”主要内容为性能说明,未包括仪器的技术指标、使用方法、保养维护、注意事项等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提供“详细说明书”的要求。本机关认为,此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如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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