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19〕282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皖财综〔2019〕526号)等文件规定,取消、调整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现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进行更新公布,2019年7月1日起更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