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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财政信息,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充分发挥政府财政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财政信息,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各科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成立市财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科室、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联系和落实。

       第五条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政府财政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财政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与属性界定

       第七条政府财政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八条下列政府财政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领导简介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财政政策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

       (三)财政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主要业务流程、办事程序、财政行政职权目录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事项及相关办理结果;

       (五)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部门预决算信息,“三公”经费情况和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六)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七)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文件、招标标采购情况;

       (八)民生工程实施情况;

       (九)工作动态、重要会议、工作简报快报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

        第九条下列政府财政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财政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政府财政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第八条及第九条之外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

        第十一条各科室、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皖政办〔2008〕11号)进行保密审查。不能明确政府财政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已经解密的政府财政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各科室、单位在发文拟稿时,根据公文内容,进行选定或者填写文件公开属性,局办公室在审核文稿时,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拟稿科室、单位确定的公开属性是否正确;认为拟稿科室、单位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与拟稿科室、单位协商确定属性。

       联合发文,由主办机关确定发文的属性。为主办机关的发文,在公文完成会签后,局主办科室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为协办机关的发文,局相关科室应要求主办机关及时提供公文公开属性。

第三章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局门户网站;

       (二)局政府信息公开网;

       (三)宣城市财政局官方微博;

       (四)宣城财政信息、民生工程简报等简报;

       (五)宣传橱窗、公告栏等设施;

       (六)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七)新闻发布会;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知晓的形式。

       其中,局门户网站和局政府信息公开网是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四条政府财政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科室、单位负责提供,交办公室予以公开;各科室、单位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财政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府财政信息的科室、单位负责提供,办公室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财政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主动公开政府财政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策性文件于印发之日起15日内,应报送市档案局2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获取财政政务信息提供便利。政策性文件在出台的同时,应同步出台相应的政策解读材料。政策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3日内予以公开。

       (二)各科室、单位发文,经公文签发人签发确定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统一进行发布。

       (三)各科室、单位除正常发文以外,拟在局门户网站或局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相关信息时,应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履行以下程序:

        1.填写《宣城财政信息发布审核单》(附件1);

        2.信息发布科室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4.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5.将审批后的《宣城财政信息发布审核单》交局办公室;

        6.局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后统一发布。

        第十七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科室、单位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该政府财政信息主动公开。

        政府财政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的原产生科室、单位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交局办公室,经局办公室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科室、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经本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交局办公室。

        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书面材料中应当特别注明下网要求并说明理由,经局办公室审核,于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

        无下网要求的,局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财政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局机关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局机关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市财政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财政信息,可以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局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依申请公开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含电文)、网上受理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申请须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  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  所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  申请的理由;
  5.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6.  申请时间。

        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需提供所需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该信息的相关内容。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财政局受理机构填写《宣城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获取信息。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市财政局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口头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宣城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在线申请。

        (三)申请处理

         1.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要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不予办理,并向申请人说明,要求其补正。

         2.对不属于市财政局掌握的政府财政信息,局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知晓掌握该信息的其他机关,告知申请人联系办法。

         3.对属于市财政局掌握的政府财政信息,并明确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局办公室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信息的,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市财政局已经主动公开的,市财政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8.对收到的申请按先后次序办理,一份申请同时提出几项请求的,各科室、单位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交由办公室统一答复。

        第二十三条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与相关科室、单位研究,审查明确信息是否公开;对于明确可以公开的信息,局办公室按照规定的依申请公开流程办理:

       (一)办公室做好登记,并交局领导明确办理科室、单位。

       (二)办理科室、单位在15个工作日之内,将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的办理意见交至办公室。

       (三)办公室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回复内容。

       第二十四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分管局办公室的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树立网络安全管理意识,政务信息公开平台上的信息要严格遵守“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第二十六条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密码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不得把用户名和密码透露给他人。密码要定期修改。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由局办公室负责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汇总,定期对各科室、单位的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财政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触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