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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财政局(国资委)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肃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扎实做好财政系统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科室(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编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不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及时编制、更新信息内容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五)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并做出说明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搞虚假公开的;   

(九)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等。

第七条   科室(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局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