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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财政局(国资委)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第四条 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市委、市政府。

    第五条 分管领导负责批准,涉及敏感问题的,需由局长亲自批准。

    第六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必要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发布。

    第七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

    (一)通过互联网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信息化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通过广播、电视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通过报刊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四)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