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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阅读次数: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12-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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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省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融资功能,促进中小企业进出口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扩大进出口规模,省商务厅将2亿元风险准备金切块给各地市使用,每个市额度为1000万元,我市在此基础上再配套1000万元,用于专项贷款呆坏帐按有关比例代偿后不足部分的补偿。为规范我市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二条  省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省风险准备金”)切块给我市1000万元额度,市财政配套1000万元(以下简称市配套资金)存入指定银行,配套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三条  市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科学评审、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及运作模式
    第四条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成立市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贷款审核委员会”),对申请使用专项贷款企业进行审核,对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专项贷款审核委员会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有关领导组成。专项贷款审核委员会下设专项贷款审核工作组,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贷款银行经办人组成,负责办理专项贷款审核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与相关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市贷款协议银行)签订《宣城市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省风险准备金为市贷款协议银行向推荐的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提供风险补偿。
     第六条  设立市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企业风险保证金(以下简称企业风险保证金),用于分担专项贷款出现呆坏帐造成的损失。企业在首次专项贷款已获批后取得贷款资金前,按专项贷款额的2%比例缴纳企业风险保证金;企业自第二次使用专项贷款开始,只对单次贷款数额超过历次贷款中最高额度的部分按2%比例补缴企业风险保证金;若单次贷款数额未超过历次贷款中最高额度的,不需再缴纳企业风险保证金。
第四章  专项贷款企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项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上年度或截至贷款申请时一年内进出口实绩达10万美元以上;
    2.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较好,员工队伍较为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整;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环境保护规定,产品适销对路;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按月向当地财政部门上报报表,财务资料真实可信;
    5.信用较好,无不良记录,无偷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6.资产负债率生产型企业一般应低于70%,流通型企业一般应低于80%;年度不亏损。资产负责率、赢亏情况以企业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年报为准。
第五章  专项贷款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贷款担保企业须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 
    1、贷款担保的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济性质、注册资本、主要股东、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进出口情况、反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2、专项贷款申请书(格式附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4、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相关资料;
    5、企业上年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6、缴纳企业风险保证金承诺书:承诺“本公司提供的所有材料属实,并保证已经完全理解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业务,同意按业务要求缴纳企业风险保证金,对于企业风险保证金的缴纳和代偿扣划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第六章  企业的担保措施
    第九条 为有效控制专项贷款风险,确保企业按时偿还贷款,专项贷款企业必须以有效资产抵押(企业有效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具有公允价值的房产、设备、企业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出口退税账户质押、担保机构担保等。鼓励银行创新专项贷款担保措施。除确认的担保措施外,贷款银行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其它任何担保或质押。
    第十条 对企业以出口退税帐户或生产设备等作为担保措施的,追加法人代表个人(主要股东)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承诺保证。法人以个人承诺保证和以出口退税帐户作为担保措施的,不需提供30%的个人资产抵押。专项贷款还款期限前,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可以使用。一旦专项贷款到期未还,贷款协议银行将直接从企业的出口退税账户中扣还。银行认为企业专项贷款出现风险可能较大时,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沟通后,可以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提前进行冻结,只进不出。
第七章  专项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一条  企业单笔专项贷款金额一般控制在5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以出口退税账户作为担保的,专项贷款额度原则上参照企业在此之前半年退税额确定,最高不超过9个月出口退税额。
    第十二条 专项贷款的期限:生产企业一般为1年;流通型企业第一次使用的一般为9个月,再次使用的一般为1年。前款不清后款不贷。
    第十三条 贷款协议银行对专项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符合下浮利率条件的优质客户,贷款协议银行应执行下浮利率。在特殊情况下,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同意后,贷款协议银行对专项贷款利率可以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应控制在15%以内。
专项贷款除银行利息、企业风险保证金外,贷款协议银行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八章  专项贷款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初审流程为:1、市商务局负责接收市直和宣州区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并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合规。2、市商务局根据企业申请,整理汇总《宣城市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推荐初审建议表》,内容包括贷款企业基本情况、进出口额、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担保措施等,提交审核工作小组。3、审核工作小组召开会议(特殊情况下分别审签),对推荐企业进行审核,并在《宣城市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审核签批表》签署意见。4、市商务局将审核小组签字后的《宣城市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审核签批表》及《宣城市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额度确认函》报审核委员会成员审核(开会集中审核或分别审核签字)。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申请专项贷款企业经过审核委员会成员审核通过后,将《宣城市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额度确认函》等备案资料报省商务厅备案。对持有异意的企业,省商务厅将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函。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分批次(原则上 1个季度1批)向贷款协议银行出具《宣城市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额度确认函》。贷款协议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办结调查、审核手续,出具《企业风险保证金交纳通知书》,企业将风险保证金交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开户行及账户。企业缴纳风险保证金后,贷款协议银行与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发放贷款。对确定不予贷款的企业,贷款协议银行应书面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说明原因。
第九章  专项贷款风险控制与跟踪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要切实负起对专项贷款企业的考查、审核、推荐、跟踪管理责任,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企业发生的可能影响其按时还款的重大事项要及时与市贷款协议银行沟通,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保障专项贷款安全;专项贷款逾期后,要积极利用政策措施和行政手段,配合贷款协议银行追收贷款。
    第十八条 贷款协议银行要密切关注专项贷款企业资金流量动态,跟踪其出口退税账户资金进出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系,同时采取经济、法律等资产保全措施,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以保障专项贷款安全。
第十章  专项贷款代偿
    第十九条 企业对其获得的专项贷款本息负有法定偿还义务,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在本息偿还前,要保证其反担保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对其上报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专项贷款逾期后,贷款协议银行要及时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通报情况,并按照银行逾期贷款催收的相关规定,负责催收企业欠款并适时办理资产保全等经济法律手续。在企业贷款逾期达1个月以上,贷款协议银行仍未办妥资产保全手续及进行有效催收的,由贷款协议银行承担全部贷款催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专项担保贷款逾期已达到1个月,贷款协议银行、商务部门、财政部门采取了各种措施未能收回,形成专项贷款呆坏帐,贷款协议银行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交《要求代偿专项贷款的报告》及对企业采取经济、法律措施的有关资料,要求对专项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予以代偿。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商务厅备案,并出具《同意代偿专项贷款的通知》,通知风险准备金开户行、企业风险保证金开户行代偿专项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二条 专项贷款呆坏帐损失代偿比例为:企业风险保证金70%,省风险准备金15%,贷款银行15%;如企业风险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代偿,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的1000万元配套资金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专项贷款代偿后,贷款协议银行要继续追收企业逾期贷款,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积极协助。追收回来的企业专项贷款本金及利息在抵扣相关追索直接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后,优先按代偿比例偿还市贷款协议银行、省风险准备金、市配套资金承担的损失,剩余部分用于补回企业风险保证金。企业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无法追回的,银行所发生相关追索直接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由贷款银行、风险准备金、企业风险保证金分别按15%、15%、70%的比例承担。
第十一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专项贷款逾期未还的企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贷款协议银行将予以通报,其逾期贷款信息由贷款银行记入人民银行的“企业及法人代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贷款协议银行进行监督,定期考核专项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定期对市配套资金组织清算。市审计局按规定对市配套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贷款协议银行应按约定简化程序为专项贷款企业提供开户、国际结算等方面的便利和其它金融配套服务;于次月10日内将《专项贷款情况表》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省风险准备金若调整使用方向,或专项贷款业务停止,风险准备金、企业风险保证金逐步退出,但省风险准备金账户、企业风险保证金、市配套资金帐户余额应确保专项贷款余额代偿资金得到保证,至最后一笔专项贷款全部清偿后全部退出。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贷款风险准备金支持的企业要积极扩大自营进出口业务。企业使用专项贷款后自营进出口业绩下降的,再次申请时,专项贷款额度将予以降低;自营进出口业绩连续2年下降的,不再支持其专项贷款。企业要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防范贸易风险,对投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申请使用专项贷款将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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