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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阅读次数: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04-19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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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非税[2008]80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宣城市分行、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要求,贯彻落实《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宣政办[2008]14号)文件精神,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划解、退还等结算业务,现将《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
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划解、退还等结算业务,依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5]8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收缴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在向公民、法人提供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财政资金。
    (三)罚没收入。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利用国有资源(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五)彩票公益金。指依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彩票资金分配比例收取的资金。
    (六)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代收代支资金收缴,比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二、收缴方式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实行政务中心大厅集中收缴、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三种方式。
    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原则上采取银行代收方式,即由执收单位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持《缴款通知书》到设在政务中心的代理银行服务窗口缴款,代理银行收款后,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对尚未进入政务中心的单位采取直接缴款、集中汇缴方式,直接缴款由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见附件2),直接将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集中汇缴是指对个别地处偏远,不便直接缴款的非税收入,经市非税局批准,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现款在5日内汇总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三、收缴凭证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省内使用,是缴款人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合法凭证,也是银行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在同城结算的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清算资金,异地的视同汇兑凭证办理。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中接到要素齐全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予受理,不得拒收。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政务中心大厅由大厅银行负责填写)。第一联:银行盖章后退缴款人作缴款凭证;第二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现金缴款的,由银行留存);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第四联:银行收款盖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五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六联:执收单位的存根。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既可用于转账,也可缴纳现金,付款期为5天(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超过付款期无效。
    四、收缴程序
    (一)实行政务中心大厅集中收缴的,由执收单位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加盖执收单位印章,缴款人持《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执收单位窗口留存,作第四联执收单位收款凭证附件;第二联:缴款人到大厅银行的缴款凭证。银行受理后作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依据,作第三联银行贷方凭证附件。
    (二)实行直接缴款的,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到四联到银行缴款。
采用转账方式缴款的,缴款人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持第一至四联到缴人开户银行缴款。
    采用现金方式缴款的,按照就近缴款原则,缴款人持第一至四联到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
    受理银行对受理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核无误后,并确定缴款人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在第一联、第四联凭证上加盖印章交给缴款人,以第二联作借方凭证;缴款人将加盖银行章戳后的第四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款项到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在第五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并办理相关业务。
    (三)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当场收取现款。执收单位按收入项目汇总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现款在5日内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省外以银行结算方式缴款的,缴款人应在汇款用途栏简要注明“执收单位代码和收入项目代码”(其字数应控在规定范围内)。款项到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由市非税局通知执收单位补填《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代理银行根据补填的缴款书补录相关信息。
    在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转账缴款的,原则上实行同一银行内部划转。
    五、收入退还
    (一)政府非税收入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还:
    1、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还的;
    2、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需要退还的。
    (二)符合政府非税收入退还条件的,由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提出退还申请,执收单位按规定填报“退还申请表”,报市非税局审核和市财政局批准后退还给缴款人。其中:对待结算收入和尚未划转国库的,由市非税局按规定办理;对已划转国库的,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国库会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非税收入退还原则上实行转账结算。
    六、代理银行
    为方便缴款人缴款,市财政局与市人民银行宣城中心支行选择四家代理银行(市工行龙首支行、农行敬亭山支行、建行状元路支行、中行营业部)作为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主办行,各代理银行账号见(附件3)。各代理银行应设置非税收入收缴专柜,配备专职业务人员负责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等工作。代理银行应及时向市非税局传递有关电子信息,按执收单位分项目报送日报、旬报和月报。
    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当地金融机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结算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的归集、记录、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本细则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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