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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阅读次数: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04-19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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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非税[2008]35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切实贯彻《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一、票据种类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具体包括《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两类。
二、票据发放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照“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原则统一发放市直各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年度用票计划申报制度,执收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申报下年度用票计划。
三、票据领购
1、市直各执收单位票据应由财务部门统一领购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人、保管人和票据使用人不能由一人同时担任。票据管理机构、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登记、发放、使用、缴销、保管等工作。票据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要做好票据的交接工作。
2、执收单位首次领购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必须向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收费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审查符合规定后,核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执收单位票据管理人员凭《购领证》申请购领票据。
3、执收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应出示《购领证》,并填写票据缴销单。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对执收单位填写的票据缴销单和上次购领票据的使用、核销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政府非税收入已足额缴入汇缴结算户后,再办理票据购领。
四、票据使用
1、执收单位在使用票据前,应当将票据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在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登记表上,发现缺份、少联、缺号等,应当送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处理。
2、开具票据时,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对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书不按时缴款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在各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3、各类财政票据之间不得互相串用、混用。
五、票据保管
1、《购领证》、票据登记表,由执收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灭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购领证》,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书面报告市非税局,并登报申明作废。
2、执收单位已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存根,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本单位票据管理部门登记造册报市非税局核准后销毁。
六、票据缴销
1、执收单位对已使用票据及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票据应及时缴销。缴销票据时,应审核票款是否相符、非税收入款项是否已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同时填写票据缴销单。将票据缴销单、《购领证》和已填开的票据存根联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审验核销。
2、执收单位对不再使用、有明文规定已废止、执收项目已被取消的原已领购票据,应及时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批准后销毁。
3、执收单位发生撤销、改组、合并时,应向市非税局缴销结存的票据,并办理《购领证》变更或注销手续,禁止擅自销毁票据和《购领证》。
七、票据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方式。市非税局对各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缴销等情况,结合政府非税收入汇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2、票据检查的内容
(1)检查票据购领、使用、保管情况,是否由财务部门和专人负责,票据领用、保管人和票据使用人是否分设,是否建立票据管理制度,是否设立票据登记表;
(2)检查票据的缴销、结存情况;
(3)检查票据所收款项汇缴情况;
(4)检查凭以报销、记账票据的合法性等。
3、实行票据年审制度
各执收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到市非税局进行票据年审工作。年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2)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复印件;
(3)《安徽省政府非税收票据购领证》;
(4)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登记表。
八、法律责任
1、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1)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2)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非法票据的,或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3)违反规定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4)伪造、变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5)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的;
(6)拒绝或者阻碍财政部门进行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督检查的;
(7)其他违反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2、对于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九、附 则
1、《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2、本实施细则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原《宣城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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