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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阅读次数: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04-19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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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非税[2008]140号)
市直各单位:
现将《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监
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监督,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维护财经纪律,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监[2008]39号)、《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宣政办[2008]1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是指市财政局及所属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照职责权限,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或收缴、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和票据管理等事项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局年度工作计划。市财政局及所属非税收入管理局实施检查工作,向被检查部门或单位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结论和处理处罚决定。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检查范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或收缴的项目、标准等的检查内容:
1、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的项目、标准是否按规定程序设立或批准,项目是否合法,标准是否合规;
2、是否擅自设立或增减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项目、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范围;
3、是否多征、少征、应征未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政府非税收入;
4、是否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家或省已明令发布取消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5、需要检查的涉及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或收取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检查内容包括:
1、是否按照规定申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
2、是否按照规定领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3、是否设定票据专管员,由专人负责管理票据,按照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核销、缴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设立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登记表,建立非税收入票据内部管理制度;
4、是否存在使用违规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行为,或者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开具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资金收入的行为;
5、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
6、是否存在私自印制、伪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
7、是否存在因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情况;
8、是否存在灭失票据或《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后,未及时报告非税收入管理局,并公告作废的情况;
9、是否存在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的行为;
10、需要检查的涉及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检查内容包括:
1、是否按照收(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
2、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将政府非税收入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3、是否违规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
4、是否违规将需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5、是否按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范围;
6、代理银行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要求办理代理收缴业务,并在规定时间内查明待查收入,及时、足额将政府非税收入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7、需要检查的涉及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其它事项。
二、检查的方式
第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采取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年度检查是指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执罚部门或单位、受托执收单位及代理银行的收入征收、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和票据管理等进行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是指对某项政府非税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某方面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有关部门转来的政府非税收入违规违纪事件的检查。
第十条  年度检查按照全面自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市直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执罚部门或单位、受托执收单位应于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对本部门或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1、年度本部门和单位执行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标准、依据、范围、金额等情况说明;
2、年度本部门和单位执行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增减情况和标准变更情况说明;
3、年度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情况,执行收罚缴分离、资金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情况;
4、年度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情况;
5、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今后改进的措施;
6、需要在自查报告中说明的其他情况。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根据自查情况,组织力量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可参照年度检查的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检查工作采取进驻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1、批准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依据及相关文件等,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须提供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2、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发放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
3、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及有关票据的领用、核销记录,已使用的票据存根;
4、政府非税收入财务会计资料;
5、国有资产(资源)投资、出让、转让、出租、处置合同;
6、政府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7、检查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检查的程序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发送检查通知书;
3、进点检查;
4、检查取证;
5、出具检查报告;
6、下达检查决定。
第十六条  检查工作方案应明确检查实施的主体、对象、时间、采取的方式等。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及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般应于进点检查3个工作日前将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检查部门或单位。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局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的名称;检查的依据、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财政局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八条  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对被检查部门或单位出示检查通知书或检查通知书副本、有关证件,讲解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协助或配合要求,并公开检查纪律。
第十九条  检查取证的方法:
1、实施检查时,稽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票相符。
2、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时至少有2名检查人员在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要由被检查单位签字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3、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稽查单位的存款。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4、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检查组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事项进行逐项登记,制作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工作底稿,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认可后要签字盖章,做到一事一签。
6、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请示汇报。
第二十条  检查完成后10天内,检查组应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出具检查报告,并征求被检查部门或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人员根据反馈意见对检查报告进行必要的复核或修改。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检查报告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政府非税收入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2、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被检查单位执行财政法规及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情况;
4、被检查单位存在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5、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
6、应当向检查组报告的其他事项;
7、检查组组长签名及检查报告日期。
检查组在提交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所属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报告后30日内,依法向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下达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政府非税收入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未发现政府非税收入违法行为的被检查单位做出检查结论;
2、对有政府非税收入违法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市财政局印章。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派出的检查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工作后,应做好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执行市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作出的《政府非税收入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并于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非税收入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对市财政局下达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政府非税收入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市财政局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政府非税收入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予以收回。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违纪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五、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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