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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宣城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485号)

阅读次数: 作者:市财政局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07-26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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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补贴发放行为,落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安徽省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3号)精神,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通知》(财政法[2015]1669号)的规定,结合宣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安排,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值班解答法律援助咨询等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费用。

法律援助补贴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助费、值班费等工作成本和基本劳务费用等。

法律援助人员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站点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登记且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等。

第三条 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地方财政法律援助预算拨款,以及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中央和省财政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依法接受的捐赠款和其他合法来源的经费。

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严格依据法定的援助范围和条件审核法律援助事项。

第五条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如下:

(一) 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800元,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每件补贴1000元。

为审判阶段提供刑事辩护或刑事代理,同时提供附带民事诉讼代理的,每件增加补贴200元。

(二) 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一审、二审、再审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三) 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其它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四) 民事、行政、仲裁执行案件,每件补贴800元。

(五) 诉前、仲裁前调解结案的非诉讼案件或者其他非诉讼案件,每件补贴500元。

(六) 公证事项不区分类别,每件补贴350元。

(七) 司法鉴定不区分类别,每件补贴500元。

(八) 聋哑人、少数民族等受援人的翻译费,凭票全额补贴。

(九) 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便民服务窗口、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从事来访接待、咨询解答值班,或者经指派参加其他法律援助活动的,每日补贴150元;在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人民军队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的,每日补贴200元。

(十)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站享受财政供给的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费用凭票据实报销,其中差旅、食宿等费用执行本地行政机关出差标准。

(十一) 村(居)法律援助联络点联络员每人每年补贴200元,每村(居)一名联络员。

(十二) 经法律援助机构认定,非因承办人原因导致未全部完成任务的案件,在上述标准的50%范围内给予补贴。

(十三) 经法律援助机构认定,办理本条第(一)、(二)项属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的,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补贴。

(十四) 本条第(二)、(三)项受援人数超过一人以上的案件,每增加一名受援人,增加补贴100元,同一案件增加补贴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

(十五) 本条第(一)、(二)、(三)、(四)项在本市内跨县(市、区)办案的,每件增加补贴500元;跨设区的市、跨省办案的,每件增加补贴1000元。

(十六)遇有特别疑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事项,报司法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司法局局长办公会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适当提高补贴,但原则上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0%。

第六条 法律援助经费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补贴。

第七条 法律援助补贴支付程序如下:

(一) 案件补贴支付程序:实行一案一补,1.承办人员在每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将装订规范的案件卷宗报送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同时规范完成法律援助信息化应用系统全部流程、上传相应材料;2.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卷宗和系统认定合格的,承办人员填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专用领款单》;3.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专用领款单》上签署“应予补贴元”意见并加盖法律援助机构印章;4.承办人员持签署意见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专用领款单》,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经费管理部门审批后,支付到承办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二) 值班补贴支付程序:法律援助机构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值班补贴统计,并在《法律援助值班补贴专用领款表》上签署“合计应予补贴元”意见、加盖机构印章后,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经费管理部门审批后,支付到值班者个人银行账户。

(三) 村(居)联络员补贴支付程序:县级法律援助机构每年元月20日前统计上一年度当地村(居)法律援助联络员姓名,并在《法律援助村(居)联络员补贴专用领款表》上签署“合计应予补贴元”意见、加盖机构印章后,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经费管理部门审批后,支付到联络员个人银行账户。

(四) 翻译等其他凭票报销的费用,由承办人员随案件补贴同时凭票据报销。票据作为《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专用领款单》附件。

第八条 弄虚作假、伪造案件等骗取法律援助补贴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援助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 未经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核、指派的;

(二) 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得补贴的;

(三) 收受或索要受援人、咨询人及其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受援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 提交的卷宗材料和信息化系统案件报结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六)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违反《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 实习律师、各类助理或辅助人员、高校在读生和实(见)习生等不具备正式执业资质的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

第九条 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落实规范管理要求,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由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成本、基本劳务费用及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援助社会需求量等因素适时调整。

各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前款相关因素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财政局和宣城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后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至本办法印发日未领取补贴的执行本办法;2016年1月1日后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至本办法印发日已经领取补贴的,以及2016年1月1日前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仍按皖财政法[2013]800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1.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专用领款单
  2. 法律援助值班补贴专用领款表
  3. 法律援助村(居)联络员补贴专用领款表

附件1: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专用领款单

受援人

 

承办人

 

案号

 

案由

 

补贴金额

大写:                (¥:     )

法律援助机构意见

应予补贴¥:         元。

领款人签名

 

领款时间

年月日

财务初审:       财务复核:    财务审批:

附件2:

   年   月法律援助值班补贴专用领款表

制表人:                   制表时间:

值班人姓名

值班天数

补贴金额

领款人签名

 

 

 

 

 

 

 

 

 

 

 

 

……

 

 

 

合计

 

 

 

法律援助机构意见

合计应予补贴¥:         元。

财务初审:       财务复核:     财务审批:

附件3

   年度   工作站法律援助村(居)联络员补贴专用领款表

制表单位:     法律援助中心   制表时间:年 月日

联络点名称

联络员姓名

补贴金额

领款人签名

 

 

 

 

 

 

 

 

 

 

 

 

……

 

 

 

合计

 

 

 

法律援助机构意见

合计应予补贴¥:         元。

财务初审:       财务复核:     财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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