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9日,经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批准宣城市市本级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987240万元,其中:一般债务365333万元、专项债务621907万元。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内容。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预算法和2014年9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构建了全面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总体制度安排。
下一步,我市将按照预算法要求,全面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既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债务对稳增长的促进作用,又有效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一是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编入市本级决算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是严格执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严格按照新预算法和国发43号文件要求,将新增政府债务严格限定在省财政厅核定的债务限额内,并全部通过省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
三是管好用好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按省财政厅要求,市本级新增债券资金主要是用于加大对保障改善民生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统筹安排优先用于支持扶贫、棚户区改造、普通公路建设发展、一带一路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置换债券资金则主要用于偿还清理甄别确定的到期政府债务本金,并且逐笔对应到存量债务项目。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同时,进一步加快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全面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依法接受市人大的监督,严格将举债规模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债务限额内。同时,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强化管理考核,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