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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这六年·民主立法篇:双管齐下 实现法治宣城

阅读次数: 作者:市财政局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12-0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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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栏的话:2011至2016年,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在民主法治上用心,在促进发展上用力,在改善民生上用情,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圆满收官、“十三五”良好开局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本报从今天起,本报将连续刊登宣城人大这六年来的主要工作报道,敬请关注。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狠抓地方立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到两者双管齐下、共同发力,着力开创法治宣城建设新局面,实现了法治宣城建设新突破。

  获得授权,实现新跨越

  2015年5月21日,一个好消息从省城合肥传来: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我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行使立法权,对宣城未来发展意义重大。

  改革开放30多年特别是撤地设市以来,我市的城市面貌和城市品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在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有些问题由于缺乏法律、法规有针对性的具体操作指引,解决起来有心无力,缺乏制度保障。取得地方立法权,我市不仅能够根据本地实际,细化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可以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通过立法途径积极解决本地区事务,调整社会关系,推动改革创新,更好地释放制度红利。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重大部署以来,尤其是全国人大启动立法法修改工作以来,申报行使地方立法权就成为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点工作之一。为此,在市委的领导下,我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扎实有效地做好地方立法的各项筹备工作。2014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颜银河亲自带队赴淮南市考察学习地方立法工作;2015年1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成立;2015年3月,市编办批准设立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5年4月,立法咨询专家库组建完成。这些不仅仅是数字,更是我市在全省争取第一批地方立法授权的竞争优势。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5年5月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作出决定:包括宣城在内的六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获得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趁热打铁,组织法制委、法工委工作人员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举办的立法法培训班,提高立法人员业务素质;出台《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六项制度,建立立法工作机制;成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构建民主立法渠道;开展立法调研,编制立法计划等等。各项立法准备工作有力推进,地方立法工作顺利启动。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启动地方立法工作,标志着我市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

  开步稳健,立法在路上

  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我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统筹兼顾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我市实际,将《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宣城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三个立法项目作为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并报经市委批转执行。

  无规矩,不成方圆。行使地方立法权,配套的立法程序制度不可缺位。2016年1月,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4月20日,在《宣城日报》全文公布,于2016年5月1日正式施行,我市“首法”正式落地。

“相看两不厌,只有敬亭山”。诗山敬亭坐落在市区北郊,是我市一张亮丽的城市名片,近年来,市政府加大投入,大力改造风景区的基础设施,对主要景点和文物、古迹等进行了修缮、维护,使敬亭山风景区的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

  同时,一方面风景区及周边地区乱砍滥伐、乱搭乱建、无序开发的现象日益增多,对风景区的整体规划和资源保护造成严重影响;另一方面对破坏风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风景区管理机构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为解决这些问题,更好的保护、发展、利用敬亭诗山,使之成为“江城”画卷里浓墨重彩的一笔,《宣城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应时之需,应运而生。《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城市管理水平直接体现着城市的文明程度,折射出广大市民的生活质量,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市获批省级文明城市、在2015年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中取得全国第三、全省第一的好成绩,彰显了我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取得的显著成效。取得成绩固然值得欣喜,但正视问题才能继续前进。城市管理领域执法依据不够、执法手段有限、执法协作不畅、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违法建设、无序停车等城市“顽疾”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的发挥,影响了城市整体形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我市城市健康发展。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顺势而生,将为全面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建立科学高效的城市管理体制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条例》经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审,第三十七次会议二审,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有件必备,法制要统一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维护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工作。2012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一府两院”报备的规范性文件200余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70余件。

  明确备案范围,有件必备。凡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要求市“一府两院”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及时、规范报送备案审查。

  强化备后审查,有件必审。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登记并进行初步审查,同时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文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文件,予以重点审查。

  创新工作方法,强化调研。为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对市“一府两院”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2016年在全市范围内召开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通过调研、座谈,既总结经验,也直面问题,有力推动了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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