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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立医院 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5-16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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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7〕5号),进一步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减轻公立医院债务负担,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批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 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按照“锁定存量、严控增量、依法依规、分级分类、综合施策”的思路,构建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新机制。

(二)总体目标

    在审计甄别认定的基础上,区分公立医院存量债务性质和类别,综合运用债券置换、财政补助、自筹资金、协商谈判、争取政策支持等多种途径,力争2020年底前将举债期限内的存量债务全部化解;对2020年以后年度到期的存量债务,采取多种方式降低偿债成本并及时化解。同时,完善公立医院发展建设投入机制,健全公立医院债务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发展建设项目及债务审批机制,严控新债,促进全市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级分类,明确偿债主体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对本级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公立医院债务类别,进行分类处置和偿还。

(二)坚持区别对待,突出化债重点

    在化解公立医院一类债务的同时,审计甄别政府有担保责任的二类债务和其他三类债务中的长期债务和流动债务、实际债务和政府融资举债,锁定债务存量,实行台账管理。根据公立医院债务总量及收支运行状况,综合运用多种有效途径,一院一策,分别制定债务化解方案,统筹规划、分年偿还、逐步化解。

(三)坚持依法依规,杜绝违规举债

    严格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严控公立医院举债建设有关规定,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布局和数量,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的标准、规模,健全并落实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及债务审批机制,严格控制举债,杜绝违规举债。

(四)坚持固本强基,构建长效机制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强化公立医院债务形成源头控制,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加大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方面投入,加强公立医院财务预算、成本控制等基础管理,构建公立医院长效发展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通过地方政府债务置换方式化解公立医院一类存量债务

    在2017-2018年期间,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将截至2016年底地方政府债务平台中锁定的一类债务全部置换。债务置换后,全部由同级政府承担偿债主体责任,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及时足额偿还。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列第一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二)开展审计甄别,锁定公立医院二类、三类存量债务

    由审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发改、卫计、教育等部门,通过自查自审、交叉互审等方式,对截止2016年底市县两级政府债务平台中的二类、三类债务进行审计甄别,出具审计甄别报告。建立公立医院二类、三类债务台账,统一编号,销号管理,并按规定及时调整债务平台数据,锁定存量债务。   

(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

(三)实行“一院一策”,支持公立医院多渠道化解二类、三类存量债务

    市县两级公立医院要根据债务总量及结构、医院业务收支、有效资产资源等情况,制定二类、三类存量债务化解方案,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公立医院要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内部成本控制、规范收支核算,优化支出结构,压缩经常性开支,积极自筹偿债资金。

    1.从2017年开始,公立医院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年医疗收入的5%提取偿债专项资金,其中对年度应还本息低于医疗收入5%的公立医院,按照实际本息需求计提,专项用于偿还到期债务。

    2.由政府积极搭建平台,支持公立医院与债务银行充分协商,在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前提下,压缩截至2016年底还本付息期限仍超过5年的债务期限,争取银行采取挂账停息、债务豁免等方式减轻债务负担;对暂时不能压缩偿债期限的债务,支持公立医院通过争取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置换存量债务,降低偿债成本。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适当安排债务贴息补助资金。

    3.省财政将对公立医院债务化解给予奖补。各级公立医院将财政补助公立医院的各类资金,剔除中央财政补助公共卫生、人才培养、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专项资金,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偿债,具体比例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其中省财政补助县级公立医院零差率资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安排;年度未支出的各类公立医院补助资金,按照存量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能继续使用的优先用于偿债。

    4.加快处置公立医院闲置土地、房屋等资产资源,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将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债。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四)加强公立医院在建项目管理

    切实加强公立医院在建项目的监管,必要时可组织对公立医院在建项目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复审,对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建设资金尚未落实需要贷款建设的项目,暂缓建设,待相关条件完备后再行续建;对复核后符合条件、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继续按立项时明确的筹资方式或原银行协议贷款续建;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资金。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

(五)积极争取省财政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奖补资金

    为积极推进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工作,省财政厅制定了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每年将对我市的存量债务审计甄别、偿还进展、新债管控等进行考核。2020年之前,省财政每年将单独安排一定的新增债券额度,根据考核情况对各地予以奖补,并对没有债务或提前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区给予倾斜。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制定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院长薪酬及续聘、医院绩效工资总额核定、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等挂钩。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安排专项资金,对考核结果较好的公立医院给予奖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六)加强新债源头控制管理,完善投入机制

    严格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布局和数量,有效控制公立医院规模,严禁违规举债建设。

    1.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请同级政府研究后,由同级发改部门按程序审批。

    2.对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未落实建设资金、未按规定化解存量债务的公立医院,一律不得审批新项目。

    3.完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机制,建立财政综合绩效补助制度。公立医院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级政府预算内统筹资金安排。经批准的大型医疗设备购置经费原则上由各级财政在公立医院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审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发革、卫计、审计、人社和医改等部门,建立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推进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及资金管理、债务锁定、考核奖补等制度,安排必要的审计甄别工作经费。发改部门负责提供基本建设审批相关资料,完善项目审批机制,统筹安排基本建设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债务审计甄别方案制定及组织实施等工作,出具审计甄别工作报告。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复审,督促指导公立医院制定“一院一策”化债方案,落实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公立医院要积极做好债务自查,及时全面提供债务审计甄别相关资料。各级医改部门要将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医改督查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二)强化工作落实

    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结合本地财力、医院运行、债务结构、政府补助等因素,制定公立医院偿债计划清单,细化偿债项目、本息额度、资金来源、责任人及时间表等内容。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完成公立医院存量债务审计甄别、调整地方政府债务平台数据、锁定存量债务等工作。各地要按要求将本地实施意见、相关工作方案、审计甄别报告、偿债计划清单等文件资料报送省财政厅。

(三)强化资金管理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立医院偿债资金管理和使用,对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一律直接支付;对医院自筹偿债资金,要减少拨付环节,及时足额支付。各地可探索设立偿债资金共管账户,对各渠道安排的偿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账核算,具体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偿债资金的,如数追回资金,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从服务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大局出发,广泛宣传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编印工作简报、专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做好舆论引导、政策解读等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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