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调剂和处置工作,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办发[2011]28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宣城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调剂和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调剂和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调剂和处置工作的管理,保障公务活动的需要,节约行政成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办发[2011]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公务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核定的公务用车编制内向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计划。每年的10月底以前申报下一年度的配备、更新计划。
第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现有车辆数及车辆行驶情况提出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配备更新计划,按照省确定的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目录,原则上每半年集中统一采购一次,配置到各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单位。
确因单位新设立、救灾 、采购特种车辆等特殊情况的,由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可单独进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 未纳入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的单位,一般在年度内不再批准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列配备、更新公务用车,须由单位在公务用车编制内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批准,单独安排配备更新经费。
第七条 公务用车更新,须更新一辆,上交一辆,不增加单位公务用车数量。
第八条 各单位更新后的废、旧车辆不得自行处置,统一按下列程序处理:首先向市财政局提交车辆处置申请,并填写《宣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将废、旧车辆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处置。各单位交废、旧车时需填写《车辆移交清册》,凭市财政局批复和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的《车辆移交清册》办理核销资产手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收缴的车辆除调剂使用和报废的车辆外,其他旧车一律通过市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交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九条 各配备、更新、调剂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需填报《宣城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调剂使用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市公安车管部门凭经批准的《宣城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调剂使用审批表》办理公务车辆的入户、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