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1日,宣城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转发<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挂职、选派、异地任职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组办〔2017〕73号)。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皖组通字〔2017〕33号文件就全省挂职、选派、异地任职干部生活补助和交通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生活补助
全省统一选派到村任职的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长)、副队长、扶贫专干(简称选派帮扶干部)在村工作期间,每人每月生活补助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
挂职干部生活补助标准不变。
二、交通费
选派帮扶干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两地交通费,分段予以报销(原则上每月往返不超过4次,一往一返计一次),其中,居住地到任职村所在乡镇往返路程可采取“据实报销”或“定额包干”,即可按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发票据实报销,也可按城市间和县城到乡镇客运票价最高标准定额包干;乡镇到村根据实际公里数,按每公里1元标准核算,乡镇到村按公里数计算部分,由帮扶单位根据实际测算予以负担。
挂职、异地任职干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两地交通费也可实行“据实报销”或“定额包干”。
三、其他事项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严禁自行提高或降低生活补助标准和交通费标准,对现行标准超过省里规定标准的,要抓紧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