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政府采购渠道,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宣城市与安徽合肥共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徽采商城)建设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网上商城品目内的商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由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建的政府采购平台,即“徽采商城·宣城”。商城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商城供应商,搭建网上采购货架展示商品;采购人登录商城选择品目范围内适用商品并进行网上采购。
第四条 网上商城采购的品目及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发文公布。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网上商城采购监督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网上商城业务咨询和日常管理等具体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网上商城采取直接采购和竞价采购两种方式。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预算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竞价采购方式。
第七条 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人可根据拟采购产品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等因素,在网上商城与符合条件的商城供应商进行价格、优惠条件等方面洽谈,按照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好的原则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八条 采用竞价采购方式,采购人登陆网上商城,在网上商城提出采购需求,形成竞价公告和竞价文件。商城供应商参加竞价,依据竞价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
对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竞价采购方式,向商城内所有的供应商发起竞价。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网上商城的采购程序:
(一)经市财政局核准,由采购人自行登录网上商城实施采购,通过直接采购或竞价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应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商品规格、供货时间地点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采购人按采购合同条款内容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对于直接使用无需安装的货物类商品,采购人应现场验收;对于需安装的货物类商品,应在项目完成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
(四)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凭采购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材料办理货款支付等相关事宜。
(五)采购人在每次采购活动结束后,须对成交供应商的商品和服务进行评价。
第十条 网上商城商品不能满足采购人特殊需求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四章 商城供应商管理
第十一条 商城供应商应通过社会公开征集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商城供应商应按照“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参与网上商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商城供应商注册入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 完成企业信息登记,已通过社会公开征集或公开招标方式成为商城供应商;
(三) 提交网上商城供应商服务承诺;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商城供应商上架商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对相关商品的强制性认证要求;
(二)上架的商品型号应跟市场销售的产品保持一致,不得销售针对政府采购的特供商品,上架商品必须货源充足,已停产型号或缺货的商品应及时下架;
(三)上架的商品价格必须按照投标或相关要求执行;
(四)厂家标配的商品外另增加零配件或相关增值服务,应单独挂网标明价格;
(五)上架商品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更新型号、价格、服务等,如有变动,商城供应商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商品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商城供应商服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在原厂提供服务的基础上,做好售前、售后服务,接受社会各界对商品价格及服务的监督;
(二)遵守网上商城管理规定和产品购置标准等相关规定,做好供货服务;商品须在订单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到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另有要求除外;
(三)商城供应商对其商品按服务承诺提供配送、保修等服务,当商品或售后服务出现投诉或纠纷时,应在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商品厂商推诿责任,商城供应商应承担最终责任并提供质量和服务保障;
(四)定期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送网上商城交易的相关数据,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常运维工作,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五)遵守“徽采商城”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处理
第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网上商城采购的日常检查和运行管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及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不得提出任何有倾向性、排他性要求;不得向商城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合同范围不合理要求;不得无故不验收或不履行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商城供应商违规处罚,按照《“徽采商城”供应商管理办法》(合公中心〔2017〕15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宣城市市级政府采购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试行)的通知》(财购〔2010〕320号)、《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直单位电子竞价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4〕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