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2017年7月,宣城市财政局在局网站上发布了《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会计监督检查的公示(第一批)》,对被检查对象、检查重点内容等进行了公示。本次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规赋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39号)布置开展的。为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告。
检查表明,被查代理记账机购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规范的会计工作服务,但检查发现存在四个方面问题:一是未如实报送专职人员变动资料。如:宣城市同舟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市至信商务有限公司、宣城市顺发财务服务有限公司、宣城信合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二是部分业务与委托人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如:宣城市顺发财务服务有限公司、宣城信合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三是部分代理记账机构会计核算不规范。如:宣城信合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市宣铜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四是代理记账机构内部规范落实不到位。如:宣城市同舟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市至信商务有限公司、宣城市顺发财务服务有限公司。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在集中审理、征求有关科室意见建议并听取被检查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依程序下达了检查结论和整改意见书,责令被检查机构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宣城市财政局。对限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机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宣城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