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访条例》和《安徽省财政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照《安徽省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财政部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经对信访人向我局反映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分类梳理,提出以下清单目录。
一、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类问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处理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主要法律依据:《会计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例如:反映会计人员受打击报复,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反映。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
例如:1.反映对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处罚有关问题,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反映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确认、征收、处罚等行为,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等。
例如: 1.反映会计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教材购买、申请查分等问题,向会计科提出。
2.反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过程中,培训机构选择、学分折算、免于继续教育等问题,向会计科提出。
3.反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补办,咨询证书是否有效等问题,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证部门,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
(四)政府采购投诉、复查(复核、复审、复验)
主要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等
例如: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向政府采购科投诉。
2.政府采购供应商反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的问题(未经质疑和投诉)、符合质疑条件的,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质疑。
二、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
例如:1.举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问题,向政府采购科反映。
2.举报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问题,向政府采购科反映,由其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3.反映个别考生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会计资格考试报考资格问题,向会计科反映。
(二)纪律检查
纪律检查,是指各级纪委依照党内法规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例如:反映领导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政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问题,导入纪律检查途径,由驻局纪检组进行处理。
三、信息公开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
主要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
例如:1.申请公开财政收支信息的,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提出。
2.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财政业务类
主要法律依据:《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例如:1.申请财政专项资金,了解财政资金、项目的审批进度等,通过正常的财政业务渠道反映。
2.申请税收有关政策,通过正常的财政或税务业务渠道反映。
3.要求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通过正常的财政业务渠道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