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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财购罚决字〔2018〕1号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07-03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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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徽鑫鸿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486号龙凤嘉园B区20幢及商业A1、A2幢903

 

    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参加宣城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宣城市环保局2017年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仪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CS-CG-GK-2017-008)采购活动。经过专家评审,你公司为第六包测汞仪中标供应商,该包采购预算550000元,中标价为495000元。2017年8月22日,你公司与宣城市环保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签订了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2个月内(即2017年10月22日前)供货,但你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供货。采购人于2017年12月18日和2018年1月18日分别向你公司发出了告知函和再次告知函,要求你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货。2018年1月25日,你公司以“所供货物为进口设备,以及厂家生产线调整问题,厂家给予的供货时间较长……”为由向采购人递交了《关于测汞仪供货的回复函》,放弃该中标项目,该行为严重影响了采购人正常工作。以上事实,有你公司的投标文件、《关于测汞仪供货的回复函》、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及采购人《关于测汞仪采购情况的函告》等书面材料为证。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你公司在本机关下达的《宣城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未进行书面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475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罚款缴库手续。罚款缴入以下账户:开户名——宣城市财政局,开户行——宣城市农行敬亭支行,账户——120701010400007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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