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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修订《宣城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07-13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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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经费管理,近日,我市修订出台了《宣城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将师资费从培训费综合定额中单列,并对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院士及全国知名专家的讲课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由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2000元、3000元调整为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1000元、1500元;规定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执行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标准。

    二是将综合定额标准根据参训人员职级划分为二类,规定在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的,除师资费外,安排食宿的,一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60元标准包干执行,二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20元标准包干执行。不安排食宿的,一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100元标准包干执行,二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80元标准包干执行。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执行一类培训400(元/人天)、二类培训350(元/人天)标准。同时规定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

    三是将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比例由5%调整为10%。(行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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