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安徽九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宁国市宁国大道时代广场8A-1006室
2018年7月至9月,我局按照省财政厅统一要求,依法实施了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安徽省宁国市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信息化建设”等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采购文件未载明给予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告”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采购文件、开评标记录、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
你公司上述问题不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现予以通报。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联系电话:3036073
联系地址:宣城市状元南路36号
宣城市财政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