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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事项清单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18-11-22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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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事项清单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优惠
税种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优惠有效期限 优惠
方式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7号) 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简易计税
2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免征
3 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免征
4 延续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 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免征
5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税收优惠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安徽省限额标准为9600元。
上述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减征
6 农户小额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免征
7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 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2016年5月1日起 免征
8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免征
9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2013年9月1日起  
10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013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免征
11 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2012年10月1日起 免征
12 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增值税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2012年7月1日起  
13 蔬菜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2012年1月1日起 免征
14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014年7月1日起 减征
15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2008年7月1日起 免征
16 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 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2008年6月1日起 免征
17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 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2007年7月1日起 免征
18 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更改 增值税 对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2001年1月1日起 免征、先征后退
19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 (1)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1998年1月1日起 免征
20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1995年7月1日起 免征
21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减征
22 小额贷款公司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税前扣除
23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减征
24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税前扣除
25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定期减免
26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税前扣除
27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税前扣除
28 企业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 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相关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2008年1月1日起 定期减免
29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2008年1月1日起 定期减免
30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2010年1月1日起 免征或减征
31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2008年1月1日起 定期减免
32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2008年1月1日起 免征或减征
33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2008年1月1日起 定期减免
34 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2017年1月1日起(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税前扣除
35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45号)
2008年1月1日起 税前扣除
36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2008年1月1日起 税前扣除
37 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 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2008年1月1日起 税前扣除
38 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2008年1月1日起 税前扣除
39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2008年1月1日起 税前扣除
40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四业”,其投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2004年1月1日起 免征
41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0号) 2004年1月1日起 免征
42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契税优惠 契税 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5号) 2017年1月1日起 免征
43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契税 契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免征
44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印花税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免征
4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印花税优惠 印花税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5号) 2017年1月1日起 免征
46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印花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免征
47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印花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2008年7月1日起 免征
48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免征
49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免征
50 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购税 车辆购置税 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 2004年10月1日起 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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