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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定《宣城市民族特需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9-04-10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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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规范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工作,近日,我局会同宣城市委统战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落实兑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宣城市民族特需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贷款贴息的范围和比例、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预算管理、监督管理职责。

 《实施细则》规定,民品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民品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财政对承贷银行发放的民品贴息贷款给予利差补贴,补贴标准为年利率2.88%。

 民品企业申请民品贴息贷款,经所在地同级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共同审核;申请贷款贴息,向所在地同级民族工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民品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族工作部门审核的企业贴息材料,经审核后向民族工作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民族工作部门按要求和程序转拨给民品企业。

 民品企业所在地同级民族工作部门综合考虑民品生产企业贴息贷款需求、上年度贴息贷款季度平均余额、贴息比例等因素,测算编制下年度贴息计划,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民品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民品贷款贴息下年度预算申请。

 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由民品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身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因地制宜支持本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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