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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平竞争采购秩序,依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10-31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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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重点清理和纠正十个方面的问题,营造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下一步,继续加强监管,禁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者形式、组织形式或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采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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