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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知晓率的调查问卷

来源:宣城市财政局

调查开始日期:2023-09-01 10:32

调查结束日期:2023-10-16 10:32

状态: 已经结束

现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进行问卷调查意见征集,诚挚邀请您的参与,欢迎广大网民朋友们踊跃投上宝贵的一票!谢谢!

1.统计机构对符合统计严重失信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该企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告知事由、依据、后果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2.统计机构认定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应当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载明以下事项:( )

3.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 )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坚持( )的原则。

5.企业有下列哪些统计违法行为,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

6.企业自收到统计严重失信认定告知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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