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地方财税有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相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相关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有关财政、财务、税收、金融、会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方针,在国家规定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收政策调整建议,与市税务部门共同上报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统筹管理并负责编制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三)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市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市级预决算公开。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相关制度办法,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六)负责统一管理政府性债务,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全市国债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工作。统一管理全市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地方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并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八)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及使用。参与拟订市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监督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执行,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
(九)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依法管理权限内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注册会计师等行业党建工作。
(十一)负责地方金融管理相关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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