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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更新啦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安徽省财政厅网站 发布时间:2024-05-23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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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近年来,国家及我省针对重点群体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减轻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快来看看今年有什么最新的政策吧!

    01.今年国家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02.上述重点群体人员具体包括哪些?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03我省对重点群体税收优惠幅度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我省按国家授权的上浮最高比例确定扣减税额标准,即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限额标准按上浮20%(每人每年24000元)执行;企业按规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定额标准按上浮30%(每人每年7800元)执行。


    参考文件

  1.《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3〕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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