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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政策宣传(一)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6-17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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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非税收费政策宣传,全面推进收费政策正确执行和降标、取消、停征、免征的收费项目政策落实,进一步提升收费政策的知晓度,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我们对部分政策进行了梳理,并陆续通过局网站进行公开宣传:

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商务部门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2、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房屋登记费

3)住房交易手续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5)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6)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农业部门

7)国内植物检疫费

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9)新兽药审批费

10)《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11)《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12)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3)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14)拖拉机行驶证费

15)拖拉机登记证费

16)拖拉机驾驶证费

17)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8)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1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0)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2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2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2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2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2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2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27)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28)计量授权考核费

环保部门

29)环境监测服务费

新闻出版部门

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林业部门

31)森林植物检疫费

32)林权勘测费

33)林权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4)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35)药品行政保护费

36)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37)中药品种保护费

38)新药审批费

39)新药开发评审费

旅游部门

40)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

4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4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6]42号,对现行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农业部门

1)国内植物检疫费

2)新兽药审批费

3)《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4)《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5)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6)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7)拖拉机行驶证费

8)拖拉机登记证费

9)拖拉机驾驶证费

10)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1)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1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1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1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1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17)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林业部门

18)林权勘测费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1号:

1)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2)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3)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4)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6]1264号:

取消省教育厅“高职院校注册生(专业统考费)”

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元/件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元/件

3)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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