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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农业综合开发群众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04-19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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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宣城市农业综合开发群众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宣城市农业综合开发群众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宣城市农业综合开发群众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中,进一步发挥群众积极性和参与热情,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决定在全市推行群众监督员制度,逐步形成以农发部门监督为主导、施工方项目部专业人员自我监管为基础、专业监理为主体、群众监督员现场监督为补充的体系,以进一步保证项目工程质量。
第二条   群众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责任心强,自觉维护国家和群
众利益;
二、身体健康,具有较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了解村情、民情且在当地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有一定的政策文化水平的老党员、村民组干部优先。
四、能够实事求是地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并能将广大群众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农发部门。
第三条  群众监督员的聘请范围及聘期
聘请范围为本人自愿应聘并常年生产、生活在工程所在地的农民群众。聘期从项目立项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后结束。
第四条  群众监督员的聘请程序
一、县级农发部门根据项目工程数量和实际情况,征求当地乡镇政府意见后,安排3—5名以上群众监督员名额,分配到项目涉及的行政村。
二、项目村的村两委根据分配的名额,研究、推选上报符合条件的人选,并征得本人同意;
三、必要时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村两委提出的人选进行讨论表决;
四、县级农发部门对村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征求乡镇意见后,发放聘书和印有群众监督员职责,市、县农发办电话的联系卡。
第五条  县级农发部门负责对聘请的群众监督员进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政策等有关知识短期培训。
第六条  群众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
     群众监督员可配合县级农发部门工程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及乡镇管理人员全程参与、监督项目工程建设。
一、参与项目建设前期监督
1、了解项目规划及初步设计编制情况,监督项目前期工作的公示情况;
2、了解有关的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工作情况。
二、参与项目建设监督
     1、配合村干部对施工环境进行协调,利用自身优势向周围群众宣传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和意义。
     2、配合专业监理对施工工序及建筑材料规格、质量进行监督;
     3、对公示的单项工程数量、规格进行监督;
     4、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需要变更的工程提出合理化意见;
     5、参加工程监理例会,及时反馈情况;
     6、有权制止不合格原材料进入施工场地;
     7、对不按操作要求,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重大隐患的施工,有权建议监理人员下达停工指令,并直接向县级农发部门反映;
     8、对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有权直接向县级农发部门、市级农发部门反映。
第七条  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群众监督员参与有关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  群众监督员的待遇
群众监督员的待遇,以义务监督、精神鼓励为主。对参加培训、验收造成的误工损失,原则上可按实际工作日和当地用工价格给予补偿。此项费用由县级农发部门在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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