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资讯中心 > 工作动态

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提升资产管理效能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资产科 发布时间:2024-11-22 17:56
[字体:  ]

 

为适应新形势下国有资产管理需要, 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提高国有资产效益,日前,市财政局出台《宣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宣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宣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从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三个关键环节对业务流程、管理权限、审批程序等进行全方位规范,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职能和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着力增强资产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一是优化资产配置管理。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过紧日子”思想,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在资产配置控制数内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其中,通用资产配置根据配置标准、资产存量,在价格和数量上进行上限控制;专用资产配置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避免浪费。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追加资产配置预算。明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优先通过政府公物仓等调剂解决。

二是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坚持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共享共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以暂估价值入账,待办理决算后再作调整。明确各单位国有资产以自用为主,出租、出借须经主管部门批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对外担保,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投资新设企业,不得利用房屋类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担保。

    三是规范资产处置流程。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对无偿划转、转让、捐赠、报废等资产处置进行监督,确保资产处置流程手续完备、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转让资产需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资产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市财政。处置完成后及时核销相关资产信息,同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继续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压实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有效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