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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9-19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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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发改价费函〔2024〕363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明确高考综合改革后考试收费有关政策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

为落实《安徽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保障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同意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改按考试科目收费,单科收费标准按高考综合改革前平均单科收费标准执行,即每名考生每个考试科目30元。

二、分类招生和对口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

单独报名参加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以下简称“分类招生”)或应用型本科高校对口招生(以下简称“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收取报名考试费标准为每名考生60元;对参加分类招生或对口招生考试但未录取、继续申请参加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的考生,按照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补收差额部分。

考生符合规定条件参加分类招生或对口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测试)的,招生院校按每名考生最高60元收取报名考试费。各高校可结合实际下浮收费标准,鼓励高校对考生减免收费。

三、艺术和体育类专业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

考生报考普通高校艺术和体育类专业,加试的专业科目报名考试费,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即:报名费为每名考生40元,专业科目加试费为每个考试科目30元。

四、专升本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

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报名考试费,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即:每名考生120元。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为减轻经济困难家庭及考生负担,参照国家明确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资助范围,对高中阶段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给予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减半收费。请你厅明确具体实施办法,通过学校、招生考试机构向考生宣传到位、落实到位,确保应减尽减。

(二)同意你厅关于报名考试收入省与市、县(或院校)分成比例意见,具体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入分成方式维持不变,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留用40%,市、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留用60%;专升本招生报名考试收入分成方式调整为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留用32%,相关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院校各留用34%;美术类、书法类专业报名考试收入分成方式调整为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留用32%,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评卷点各留用34%

(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公办高校在收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高校按规定开具收费凭证。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年初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收支情况要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社会监督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请你厅督促指导各级教育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相关学校落实教育收费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加强政策调整宣传解释,强化正面引导,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学生及家长的合理诉求,确保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相关收费政策平稳实施。

(五)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960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202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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