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财政局> 行政权力运行> 其他权力> 其他权力结果
索引号: 0000001071102/201812-00002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结果
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试剂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6-29
索引号: 0000001071102/201812-00002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结果
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试剂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6-29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试剂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6-29 00:00 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财购〔2018〕320号)

 

 

 

投诉人: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银谊街6号

法定代表人:赵吉庆

联系方式:020-82099258

被投诉人1:宣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地址:宣城市鳌峰中路57-1号

联系电话:0563-3026179

被投诉人2:宣城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宣城市梅园路52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联系电话:0563-2616626

相关供应商:浙江博圣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1幢10层

    本机关于2018年5月17日收到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对采购人——宣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采购代理机构——宣城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组织的“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试剂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CS-CG-GK-2017-135)”政府采购活动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本次投标人不足3家的,应依法废标。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要求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作出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赴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组织专家核查,分别约谈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检查了有关采购文件。

    投诉人称:1、招标文件三、采购需求货物需求一览表明确本次采购“非衍生化多种氨基酸、肉碱和琥珀酰丙酮测定试剂盒(串联质谱法)”。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满足招标文件货物需求的只有Wallac Oy公司生产的非衍生化多种氨基酸、肉碱和琥珀酰丙酮测定试剂盒(串联质谱法)和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琥珀酰丙酮和非衍生化多种氨基酸、肉碱测定试剂盒(串联质谱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因此,本次开标的四家供应商中只能以两家投标人计算。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因此本次招标结果应为废标。

    2、一方面,根据回复“我单位本次招标的产品采购需求中并未设立‘★’进行资格限制,只要满足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串联质谱方法的试剂均可来参与竞标”;另一方面,招标文件已经明确采购:“非衍生化多种氨基酸、肉碱和琥珀酰丙酮测定试剂盒(串联质谱法)”,二者相互矛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同时,不明确的招标需求给不同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被投诉人1称:一、“招标文件三、采购需求货物需求一览表明确本次采购‘非衍生化多种氨基酸、肉碱和琥珀酰丙酮测定试剂盒(串联质谱法)’”事项的说明。

    1、国家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2017年的新生儿遗传代谢病串联质谱筛查-氨基酸和酰基肉碱(血斑)室间质量评价结果报告显示,目前国内各新筛查中心在新生儿遗传代谢病串联质谱筛查-氨基酸和酰基肉碱(血斑)项目使用的方法有衍生试剂组、非衍生自配试剂组、PerkinElmer非衍生试剂组和广州丰华非衍生试剂组。

    2、根据“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试剂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CS-CG-GK-2017-135)”招标文件中供应商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3、具有下列资质之一: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4、所投医疗器械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经评标专家组现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均符合资格。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同时,本次“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试剂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CS-CG-GK-2017-135)”招标文件中“13.4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载明必须满足的商务或技术参数,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满足,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评审中将被淘汰。”本次招标文件“三、采购需求”中并未说明“非衍生化”是必须满足项。

    4、我单位本次招标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没有对所投产品是衍生化或非衍生化的方法进行关键性限制,只要满足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串联质谱方法的试剂均可来参与投标,因此不存在不满足3家的情况。

    二、“一方面,根据回复‘我单位本次招标的产品采购需求中并未设立‘★’进行资格限制,只要满足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串联质谱方法的试剂均可来参与竞标’;另一方面,招标文件已经明确采购:‘非衍生化多种氨基酸、肉碱和琥珀酰丙酮测定试剂盒(串联质谱法)’,二者相互矛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同时,不明确的招标需求给不同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说明。

    我单位在“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试剂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CS-CG-GK-2017-135)”招标文件中“6.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按招标公告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如传真、信件、电报等)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对在此规定时间以前收到的、且需要做出澄清的问题,将以第7.1节所述方式进行答复,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已明确各投标人的质疑方式和时间,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时间内并未就此问题提出疑问,视为已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

    被投诉人2称:投诉事项内容由于是采购需求专业技术参数内容,专业性较强,同时采购需求由采购人提供并负责解释。我中心随即将质疑函反馈给采购人。2018年4月20日,宣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质疑事项给予回复。

    浙江博圣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称:1、参与本次招标的投标供应商共有四家,经评标专家评审,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均符合资格要求。2、本次招标文件中并未说明“非衍生化”是必须满足条件,即说明不论是衍生法或非衍生法均可参与竞标。

    本机关查明:本项目于2017年11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期间收到供应商质疑。2018年3月22日,采购人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发布该项目补遗公告,发布修改完善后的招标文件,4月11日该项目开标,中标供应商为浙江博圣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该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一览表及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中序号1的品名为“非衍生化多种氨基酸、肉碱和琥珀酰丙酮测定试剂盒(串联质谱法)”。投标人资格要求“所投医疗器械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另招标文件中“(二)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串联质谱筛查试剂招标技术参数”要求“4、▲试剂应采用非衍生化实验前处理方法检测氨基酸、肉碱指标,应包含开展串联质谱新生儿筛查项目中所有需要的前处理试剂和物品,包括氨基酸内标准品、肉碱内标准品、高值质控品、低值质控品、萃取液、流动相溶剂、琥珀酰丙酮样本处理液、U型底微孔板、V型底微孔板、微孔板封膜等。”该项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中要求“6技术参数及其他实质性响应情况: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所有必备参数和实质性要求(实质性要求是指本招标文件中用带“★”“必须”等文字说明的商务和技术要求)”。由此得出招标文件要求“非衍生化多种氨基酸、肉碱和琥珀酰丙酮测定试剂盒(串联质谱法)”为本次采购的标的物之一,且明确了检测处理方法为“非衍生化实验前处理方法”,上述内容为符合性审查内容。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中“评标要点及说明”为“投标人基础分为30分。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要求(负偏离)的一项扣1分(从基础分中扣除),打“▲”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负偏离)的一项扣3分(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由此得出招标文件又将“非衍生化实验前处理方法”按照上述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另外,招标文件未明确告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信息。

因此,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前后矛盾、采购需求不明确的重大缺陷,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所述,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本次采购中标结果无效,责令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如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