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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51102/201509-00012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结果
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测仪器等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财购〔2015〕517号
发布日期: 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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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结果
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测仪器等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财购〔2015〕517号
发布日期: 2015-09-28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测仪器等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5-09-28 00:00 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大连恒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徕特光电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投诉人:  大连恒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54号-5-10
    法人代表: 高宝军       
    联系方式: 0411-39251450
    被投诉人:大连徕特光电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街8号
    法人代表: 胡世章      
    联系方式: 0411-87578405
    2015年7月17日,大连恒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宣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测仪器等设备采购项目”第一包的中标供应商大连徕特光电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进行投诉,认为被投诉人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规定,经审查,我局于7月23日予以受理。
    “宣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测仪器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ZBCG2015-012 采购预算80万元,其中第一包采购预算52.96万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5月25日网上发布招标公告,6月17日按期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其中第一包共有大连恒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大连超达光电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安徽中科智能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徕特光电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大连精瑞祥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拉特激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大连徕特光电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为第一包中标人,中标价39.5万元,当日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间,收到投诉人《质疑函》,其质疑内容:1、对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公开宣传资料(彩页)真实性的质疑;2、对被投诉人技术支撑文件真实性的质疑;3、对被投诉人检测报告真实性的质疑;4、对被投诉人已使用该设备的用户清单真实性的质疑;5、对被投诉人无标生产问题的质疑。根据《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宣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7月2日作出了回复。7月17日,我局收到《投诉书》,7月23日我局审核受理,同日向被投诉人分别发送投诉书副本。
    投诉处理过程中,我局查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答疑及补遗等采购资料,请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到工商质监等部门核实情况。9月7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现根据我局调查核实的情况,认定事实如下:
    一、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涉嫌提供虚假国家相关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经我局发函至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进行核实,证实被投诉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真实有效。以上事实,有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核实回函为证。投诉人所称的被投诉人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二、投诉人称:被投诉人无标生产,其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国家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中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中(十一)其他要求第1条“货物的生产、安装、维修、检验、验收等按照以下原则执行: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无地方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
    经查证,到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被投诉人的起重机速度及距离实时测量仪等产品标准未在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定被投诉人所投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为无效投标。
    三、《投诉书》中第三、第四、第五项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认定被投诉人本次为无效投标,取消其中标供应商资格,重新组织采购。
    另外,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我局收到采购人《关于大连徕特光电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报告》(宣特检〔2015〕31号),发现被投诉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另行立案调查。
    投诉人如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9月16日
 
 
    抄送:宣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投标的所有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