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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71102/201610-00005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结果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市图书馆新馆自助借还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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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结果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市图书馆新馆自助借还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4-08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市图书馆新馆自助借还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4-08 00:00 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上海希华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投诉人:上海希华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大宁路701号歌林商务大厦505室

法人代表: 胡国林      

联系方式: 021-61702233

被投诉人: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宁波市高新区创业大厦505室

法人代表: 陈光珠      

联系方式: 0574-87916930

2016年1月6日,上海希华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宣城市图书馆新馆自助借还系统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进行投诉,认为被投诉人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规定,经审查,投诉人部分投诉事项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我局告知被投诉人补充提交。1月11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充材料,审查后予以受理。

“宣城市图书馆新馆自助借还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ZBCG2015-068 采购预算148.7万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2015年11月16日网上发布招标公告,12月23日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海慧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久晟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艾迪讯电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上海希华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中标价102.6万元。并于当日进行公示,同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公示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公示期间,收到投诉人《质疑函》,其质疑内容:中标人业绩公示中的晋中学院RFID智能图书馆项目等五个业绩涉嫌造假。根据《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采购人宣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采购代理机构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2月30日作出了回复。2016年1月6日,我局收到《投诉书》,1月11日我局审核受理,同日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

投诉处理过程中,我局查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答疑及补遗等采购资料,分别于2016年1月28日、29日约谈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请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发函到晋中学院等单位核实情况。现根据我局调查核实的情况,认定事实如下:

一、投诉人称:被投诉人提供虚假业绩材料。业绩公示列表中晋中学院RFID智能图书馆项目,并非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绩。

我局于2016年1月29日发函至晋中学院进行核实,因正值学院寒假期间,直至 3月25日收到晋中学院回函,证实晋中学院未与被投诉人签订任何合同。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晋中学院RFID智能图书馆项目业绩为虚假业绩。以上事实,有晋中学院出具的核实回函为证。

二、投诉人称:被投诉人业绩造假。深圳市图书馆、宁夏师范学院、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业绩均为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业绩不能算作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业绩。

我局发函至深圳图书馆、宁夏师范学院、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进行核实,证实深圳图书馆合同签订单位为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师范学院合同签订单位为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上事实,分别有深圳图书馆、宁夏师范学院出具的核实回函为证。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未予回函无法证实。因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投诉人为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故深圳图书馆项目不能作为被投诉人的业绩。

根据上述事实,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取消被投诉人中标供应商资格,重新组织采购。

(二)对被投诉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另行立案处理。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如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