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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71102/201611-00001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结果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关于宣城市文房四宝大厦物业管理服务二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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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结果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关于宣城市文房四宝大厦物业管理服务二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11-07
关于宣城市文房四宝大厦物业管理服务二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11-07 00:00 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投诉人:苏州市东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

法人代表:韦曙和

联系方式:0512-67162169

被投诉人1: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宣城市昭亭南路与梅园路交叉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联系电话:0563-2616605

被投诉人2: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宣城市鳌峰中路

联系电话:0563-3031750

    本机关于2016年10月18日收到苏州市东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对“宣城市文房四宝大厦物业管理服务二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人——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进行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经审查予以受理。

    “宣城市文房四宝大厦物业管理服务二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ZBCG2016-116采购预算121万/年,服务期限为3年)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2016年9月8日网上发布招标公告,9月29日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东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并于当日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投诉人提出质疑,其质疑内容:“我公司根据要求提供了由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应社保证明,未被评委认可。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苏州工业园区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政府部门,故我公司提供的社保证明应予以认可。”根据《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10月10日,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事项进行复核,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同日,被投诉人对质疑作出回复。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10月18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查阅该项目的采购资料,要求被投诉人作出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分别约谈被投诉人、投诉人,并于10月27日赴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进行核查。现根据本机关调查核实的情况,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1、投诉评委认定我公司提交5名持消防员证社保与拟派项目经理社保证明不同,不予采纳我公司的质疑,对我公司主张的5分不予认定;2、投诉评委质疑我公司未提供持有消防员证书5人参保清单,不予采纳我公司的质疑。

    经本机关核实,认定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苏州工业园区行政类直属事业单位,是社会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由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5名消防员社保参保证明真实有效。以上事实有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书面核实意见为证。

    鉴于上述事实,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重新评审。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如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