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购〔2019〕45号
投诉人: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银谊街6号
法定代表人:赵吉庆
联系方式:020-82099258
被投诉人1:宣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地址:宣城市水阳江西大道文房四宝大厦15楼
联系电话:0563-3026179
被投诉人2:宣城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宣城市梅园路52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联系电话:0563-2616626
相关供应商:浙江博圣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1幢10层
联系电话:0571-26205108
本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5日和20日收到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及补正材料,投诉人对采购人——宣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采购代理机构——宣城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组织的“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试剂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CS-CG-GK-2018-124)”政府采购活动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
一、中标货物不能独立完成实验,不满足筛查实验检测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四川美博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肥久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可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能导致本次投标人不足3家。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要求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作出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在投诉处理期间组织评委专家进行核查,分别约谈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检查了有关采购文件资料。
被投诉人1称:
一、“中标货物不能独立完成实验,不满足筛查实验检测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说明:
经过2018年11月16日的专家现场评标,中标货物满足筛查实验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里包含非衍生化多种氨基酸、肉碱和琥珀酰丙酮测定试剂盒(串联质谱法)、样本萃取液及流动相溶剂包(串联质谱法)和琥珀酰丙酮样本前处理液(串联质谱法),且均为芬兰Wallac Oy生产。
二、“四川美博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肥久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可能不符合招文件要求,可能导致本次投标人不足3家”的说明:
本次招标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过2018年11月16日的专家现场评标,合格投标人满足3家,招标过程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
被投诉人2称:
2018年11月22日,妇计中心及采购中心收到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对该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书面质疑函。当日,妇计中心对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质疑事项:“1、中标货物不满足筛查实验检测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四川美博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肥久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可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给予书面回复,并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请求不子采纳。
现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投诉,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内容与质疑内容一致,质疑事项采购单位已进行答复: 2、本项目评委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组建且通过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委会是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评审,项目开、评标程序符合相关要求。
浙江博圣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称:
“(一)投诉事项:中标货物不能独立完成实验。不满足筛查实验检测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答复:
1、我公司对招标产品“新生儿多种遗传代谢病筛查试剂(串联质谱法)”的响应产品为非衍生化多种氨基酸、肉碱和琥珀酰丙酮测定试剂盒(串联质谱法)、样本萃取液及流动溶剂包(串联质谱法)和琥珀酰丙酮样本前处理液(串联质谱法),详见我公司投标文件第9页“投标响应表”第12条;
2、我公司在本次投标中“三、投标分项报价表 第4项其他费用”中已明确写明“其他费用均包含在上述报价中”,所以包含样本萃取液及流动相溶剂包(串联质谱法)和琥珀酰丙酮样本前处理液(串联质谱法)的成本。
本机关查明: 2018年11月16日该项目开标,中标供应商为浙江博圣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实,该项目招标文件“(二)新生儿多种遗传代谢病筛查试剂(串联质谱法)和系统化服务招标技术参数”第3项“试剂采用适度相应要求的实验前处理方法检测氨基酸、肉碱指标,应包含开展串联质谱新生儿筛查项目中所有需要的前处理试剂和物品,包括氨基酸内标准品、肉碱内标准品、高值质控品、低值质控品、V型底微孔板、微孔板封膜、条形码标签等”,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浙江博圣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四.投标响应表”中新生儿多种遗传代谢病筛查试剂(串联质谱法)第12项响应上述要求,技术规格及配置无偏离。浙江博圣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在投标文件“三.投标分项报价表,其他费用及备注”中有明确表述——“其他费用均包含在上述报价中”。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实,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四川美博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合肥九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均响应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项目开评标程序符合相关要求。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1、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如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财政局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