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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71102/201610-00006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结果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市国防动员训练基地窗帘采购与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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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结果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市国防动员训练基地窗帘采购与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3-22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市国防动员训练基地窗帘采购与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3-22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杭州尚越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徽省宣城军分区:

投诉人:杭州尚越遮阳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28号2号楼南楼一层138室

法人代表: 徐虹      

联系方式: 0571-86208228

被投诉人1: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宣城市昭亭南路与梅园路交叉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法人代表: 肖锋

联系电话:0563-2616605

被投诉人2:安徽省宣城军分区

地址:   宣城市鳌峰中路29号

负责人:   杨同平    

联系方式:0563-3758310

    2016年1月20日,杭州尚越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宣城市国防动员训练基地窗帘采购与安装项目”的采购人安徽省宣城军分区、采购代理机构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进行投诉,认为招标文件和开标、询标过程存在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规定,经审查,我局于1月26日予以受理。

    “宣城市国防动员训练基地窗帘采购与安装项目”(项目编号: XJCG2015-073 采购预算66万元)采取询价方式采购,2015年12月29日网上发布询价公告,2016年1月6日按期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巢湖市君立诚装饰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兆伟装饰材料经营部、杭州尚越遮阳科技有限公司等19家供应商参与报价。评审过程发现杭州尚越遮阳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供应商未按询价文件中的《需求清单》要求进行报价,询价小组认定初审不合格,不参与下一轮评审。经评审确定杭州宏昌窗帘布艺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当日进行网上公示。1月7日,公示期间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质疑函》,被投诉人1月8日作出了回复。1月20日,我局收到《投诉书》,1月26日我局审核受理,同日向被投诉人分别发送投诉书副本。

    投诉处理过程中,我局查阅了该项目的询价文件、询价响应文件、评审资料、答疑及补遗等采购资料,请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2月23日、24日,分别约谈被投诉人、投诉人,并于24日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进行当面质证。现根据我局调查核实的情况,认定事实如下:

一、投诉人称:招标文件初审表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带“★”“必须”等文字说明的条款。而采购需求清单备注中要求“上述报价包含所有安装配件(百叶帘、卷帘、调节带、轨道、收边条、滑轮、钩子等),不包含楼梯、走道及其他景观窗帘”,此备注并非实质性要求,故评标委员会不能一次判定我司初审不合格。

    经我局核实,询价文件12.1要求“询价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供应商必须满足。”;12.2要求“无论询价采购文件是否有明确的要求,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必须包括为完成本项目货物服务达到正常使用状态下所需的相应配件、附件、安装材料、工具、产品说明书或手册、培训等”。询价文件《需求清单》中明确要求“上述报价含所有安装配件(百叶帘、卷帘、调节带、轨道、收边条、滑轮、钩子等),不包含楼梯、走道及其他景观窗帘。”上述配件要求虽未用带“★”“必须”等注明,但属于“询价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同时也是“本项目货物服务达到正常使用状态下所需的相应配件”,供应商必须满足,但投诉人询价响应文件中对该部分未响应,我局认为,询价小组对投诉人未实质响应询价文件的报价要求,作出初审不合格的判定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询价文件的规定。

二、投诉人称:开标时现场询标,专家要求我司承诺将百叶帘、卷帘、轨道等含在报价中,而百叶帘、卷帘、轨道等的数量并未在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清单中告知,现场专家也未告知,我司授权代表无法预估价格,为了保证窗帘的质量,我司无法给出承诺。

    根据询价文件12.2要求“无论询价采购文件是否有明确的要求,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必须包括为完成本项目货物服务达到正常使用状态下所需的相应配件、附件、安装材料、工具、产品说明书或手册、培训等”。询价文件《需求清单》中明确了窗帘数量,同时明确要求“报价含所有安装配件(百叶帘、卷帘、调节带、轨道、收边条、滑轮、钩子等)”。我局认为,询价文件已清晰载明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报价中包含上述配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诉人所称无法预估价格一说,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本次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予以驳回,维持该采购项目的评审结果。

    投诉人如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