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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70301/201705-0000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处罚 裁量基准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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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处罚 裁量基准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5-10
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处罚 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17-05-10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本基准对应项目名称为“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四)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