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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80500/201607-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公告
名称: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度宣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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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公告
名称: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度宣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7-04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度宣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7-04 00:00 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合肥玮琦贸易有限公司、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投诉人:合肥玮琦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9号拓基广场金座B921-922

法人代表:王芳

联系方式:0551-65392355

被投诉人: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宣城市昭亭南路与梅园路交叉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联系电话:0563-2616605

2016年4月13日,合肥玮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2016年度宣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设备采购项目”(第三包)的采购代理机构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进行投诉,认为评标委员会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中标人。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规定,审查并告知投诉人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4月29日,本机关正式受理。

“2016年度宣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ZBCG2016-029采购预算200万元,其中第三包采购预算42万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2016年3月10日网上发布招标公告,4月1日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第三包共有合肥玮琦贸易有限公司、合肥瀚宇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合肥悦好仪器有限公司、合肥安创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合肥瀚宇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中标价41.6万元,并于当日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收到投诉人《质疑函》,其质疑内容:1、其余三家投标人报价接近,具有围标串标属性;2、自己报价最低却未能中标,对此次评标公正性提出质疑。根据《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采购人宣城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月7日作出了回复。4月13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书》。4月29日,审查受理,并于同日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

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查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记录等采购资料,并到宣城市知识产权局核实相关情况。分别约谈投诉人、被投诉人,请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复核。现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人称:评标委员会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以我方提供的生产厂家专利证书归属权为由对我方提出疑义。我方现场向评标委员会作出说明并提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评标委员会拒不采纳,在我方提交质疑函后仍以此条评审不过为由作出答复。要求对本次评标结果重新评审。

经本机关对投诉人提供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核实,认定发明专利“一种模块化的分析仪器体系结构设计方法”(专利号:ZL200910083214.9)转让后现属于投诉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所有。原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因投诉人未提供专利转让证明材料,认定初审不予通过的事实依据不充分。

鉴于上述事实,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取消该项目原评审结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重新评审。

投诉人如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宣城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参与该项目的所有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