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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70302/201610-0000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中学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13-06-29
索引号: 0000001070302/201610-0000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中学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13-06-29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中学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3-06-29 00:00 来源:宣城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黄山市群厦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有限公司、宣城市招投标中心、安徽省宣城中学:
投诉人:黄山市群厦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有限公司
地 址: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城市花园1-6幢C区北侧17号
法人代表:包培善 委托代理人:金剑
联系方式:13685594878 18655929788
邮编:245061
被投诉人:宣城市招投标中心
地址:宣城市昭亭南路与梅园路交叉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法人代表:王健
联系电话:0563-2616605
被投诉人:安徽省宣城中学
地址:宣城市鳌峰中路42号
法人代表:洪海
联系电话:0563-3033050
黄山市群厦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2013年3月28日对宣城市招投标中心、安徽省宣城中学(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的“宣城中学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ZBCG2013-3 采购预算220万元)复评预中标结果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规定,经审查,我局于3月28日予以受理。
宣城市“宣城中学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1月23日 发布网上招标公告,2月28日按期在宣城市招投标中心开标。共有安徽康特姆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世纪星机电有限公司、黄山市群厦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有限公司、江苏天舒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宣城盛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宣城市辉煌工贸有限公司等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在我局的现场监督下,从宣城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5名专家组成项目评标委员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预中标人为黄山市群厦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有限公司,并于2月28日上网公示。公示期内,3月1日收到宣城盛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其质疑内容:一、公示的预中标人所投品牌“生能”空气能热泵热水器在宣城当地没有正规的售后服务网点。二、对预中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原件)有质疑。三、称自己所投产品市场占有率高,能效比高。
按照《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进行核查,发现本次项目评标过程中5位评委对某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业绩这一评分项的客观分打分不一致的情况。3月8日,被投诉人及时将上述情况向我局上报《关于要求对“宣城中学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招标项目”进行复评的请示》。当日我局根据《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批准同意对该项目组织复评。3月9日,在我局和市监察局派员监督下,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复评,对原预中标结果予以了纠正,重新评定宣城盛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预中标人。宣城市招投标中心向我局和市监察局报告复评结果,当日在宣城市招投标中心网站发布了复评结果预中标公示。3月11日,被投诉人对质疑人及相关供应商就质疑核查情况进行答复。公示期内,3月11日、13日先后两次收到投诉人对复评结果的质疑,质疑主要内容:一、对该项目进行复评,理由不充分。二、复评结果的预中标人所投机组设备、关键性商务与技术参数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收到质疑后被投诉人于3月12日、15日对两次质疑分别向投诉人进行了答复。
3月28日投诉受理后,我局于3月29日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宣城盛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送投诉书副本。4月7日,结合投诉事项我局会同市监察局对被投诉人开展调查,被投诉人当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事项中的宣城盛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投12台格力KFRS-65S/AS型号的设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进行核实,5名评审专家现场签署了一致的核实意见。4月8日、4月9日我局又会同市监察局分别与宣城盛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投诉人当面进行了调查质证。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我局请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做出了书面说明,调阅了该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请该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复核。根据我局调查核实的情况,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被投诉人提出宣城盛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起的质疑不足以构成复评的理由”的问题。
经查,宣城盛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起的质疑符合《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依法受理。根据上述质疑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质疑人对供应商的书面质疑,经调查核实后,确认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问题,应按下列情况进行分别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起质疑的供应商以及参与该采购项目活动的所有供应商:(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被质疑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纠正。3月8日,针对产品业绩客观分打分不一致的情况,被投诉人提出复评申请,经我局批准,3月9日在我局和市监察局派员监督下对该项目进行复评,并将复评预中标结果在网上公示,投诉人提出的是否有监管部门现场监督的怀疑不成立。
二、关于“被投诉人提出宣城盛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投标的12台格力KFRS-65S/AS机型的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及相关要求 ’中技术参数和要求”的问题。
我局根据“宣城中学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招标项目”原评标委员会4月7日出具的复核意见,认定宣城盛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投12台格力KFRS-65S/AS机型的设备及设计方案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投诉人投诉理由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人认为宣城盛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为恶意质疑,要求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的问题。
根据《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被质疑人应当驳回质疑,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经查,作为本次投标供应商的宣城盛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上述条款规定要予以处罚的情形,对投诉人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的要求不予支持。
四、关于“投诉人投诉宣城市招投标中心工作态度”问题。
经查,投诉人提出的宣城市招投标中心招标公告落款时间有误和中标公示中将“公示”误写成“公司”的情况属实。虽然宣城市招投标中心事后进行了及时的更正,但客观上对工作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调查过程中市监察局派驻市招投标中心监察室要求市招投标中心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意见报市监察局派驻市招投标中心监察室。本次投诉涉及的市招投标中心工作效能问题,投诉人可专门向宣城市监察局市直效能办直接投诉。
根据上述事实,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维持该采购项目的复评预中标结果。
投诉人如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