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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70302/201610-0000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财购〔2014〕424号
发布日期: 2014-12-17
索引号: 0000001070302/201610-0000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财购〔2014〕424号
发布日期: 2014-12-17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4-12-17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宣城市招投标中心:
    投诉人:   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铜陵市翠湖二路1517号B313
    法人代表: 黄连云       
    联系方式: 0562-5329898
    被投诉人: 宣城市环境监测中心
    地  址:   宣城市陵西路80号 
    法人代表: 沈沛
    联系电话: 0563-3036916
    被投诉人: 宣城市招投标中心
    地址:     宣城市昭亭南路与梅园路交叉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法人代表: 王健
    联系电话:0563-2616605
    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2014年11月3日投诉“宣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人宣城市环境监测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宣城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认为预中标人投标文件涉嫌造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规定,我局于11月5日予以审查受理。
    “宣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ZBCG2014-52  采购预算135万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9月22日网上发布招标公告,10月14日在宣城市招投标中心如期开标。共有合肥金创新材料有限公司、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在我局的现场监督下,从我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五名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预中标人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0月14日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内,10月16日收到投诉人《关于对“宣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购”项目评标结果进行质疑的函》。其质疑内容:预中标人虚假响应招标要求、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根据《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被投诉人10月27日作出了回复。11月3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关于对“宣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购”项目评标结果和质疑回复进行投诉的函》,11月5日我局正式审核受理,同日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分别发送投诉书副本。
    投诉处理过程中,我局查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答疑及补遗等采购资料,请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11月18日约谈被投诉人进行调查,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的评审情况及投诉事项进行复核。11月25日分别约谈预中标人和投诉人当面进行调查质证。12月1日收到投诉人递交的补充材料。12月3日再次约谈预中标人和被投诉人。现根据我局调查核实的情况,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人称: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预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虚假响应招标要求、提供虚假产品技术材料谋取(预)中标。
    (一)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提出的预中标人虚假响应涉及的24项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进行了逐一核对,复核意见认定预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相关技术参数均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经查实,投诉材料中所列预中标人所投产品部分型号规格为投诉人主观猜测,与事实不符。
    (三)投诉人称所提供的材料来自于产品生产厂家官方网站及中国总代理—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对外公布的产品介绍材料。由于网站公布的产品技术资料、规格参数的准确性、及时性无法认定,我局对此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事实,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关于“宣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购”采购过程中预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虚假响应招标要求、提供虚假产品技术材料谋取(预)中标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决定维持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该项目预中标人的结果。投诉人要求取消该公司预中标资格的诉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12月12日
 
 

  抄送:参与该项目的所有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