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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70302/201610-0000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财购〔2015〕485号
发布日期: 2015-09-21
索引号: 0000001070302/201610-0000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财购〔2015〕485号
发布日期: 2015-09-21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5-09-21 00:00 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安迈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合肥市科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投诉人:   安徽省安迈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   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110号百鸣大厦
       法人代表: 黄学忠      
       联系方式: 0551-62655880
       被投诉人1:合肥市科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合肥市官亭路140号旺城大厦1910综合楼
       法人代表: 束义成      
       联系方式: 0551-65125873
       被投诉人2:宣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地  址:   宣城市状元南路86号 
       法人代表: 万国平
       联系电话: 0563-3037726
       被投诉人3: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   宣城市昭亭南路与梅园路交叉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法人代表: 王健
       联系电话:0563-2616605
       2015年7月1日,安徽省安迈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宣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第三包中标供应商合肥市科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人宣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进行投诉,认为被投诉人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规定,经审查,我局于7月6日予以受理。
      “宣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ZBCG2015-11 总采购预算439.64万元,其中第三包采购预算107.1万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5月15日网上发布招标公告,6月5日按期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其中第三包共有合肥市科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捷岛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安徽兴拓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安迈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徽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合肥市科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包中标人,中标价93.888万元,6月5日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间,收到投诉人《质疑函》,其质疑内容:合肥市科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虚假应标行为。根据《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宣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月17日作出了回复。7月1日,我局收到《投诉书》,7月6日我局审核受理,同日向被投诉人分别发送投诉书副本。
       投诉处理过程中,我局查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答疑及补遗等采购资料,请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7月27日约谈被投诉人当面进行了调查质证,8月17日组织专家赴德国耶拿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实验室进行现场核查。
       一、投诉人称:合肥市科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应标,对所提供的预中标产品德国耶拿公司ZEEnit 700P原子吸收的答疑函偏离专业,信口雌黄,混淆概念,企图蒙混虚假应标。
       1、耶拿公司ZEEnit 700P原子吸收完全不满足“光路:实时双光束系统,样品光束和参比光束同时检测”。
       2、耶拿公司ZEEnit 700P原子吸收完全不满足“单色器:采用大面积光栅分光系统,有效光栅面积:55×55mm²”。
       3、耶拿公司ZEEnit 700P原子吸收完全不满足“狭缝:狭缝的宽度自动选择,狭缝的高度自动选择”。
       4、耶拿公司ZEEnit 700P原子吸收完全不满足“双闪耀波长:236nm,597nm,以保证整个光谱范围都具有更大的光通量”。
       5、耶拿公司ZEEnit 700P原子吸收完全不满足“进样量:0.5-70μl,最小进样量0.5μl”。
       通过调查,并依据原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核查意见,现认定事实如下:
       1、专家组通过现场查看软件功能,证实耶拿公司ZEEnit 700P原子吸收仪具有双光束功能,满足招标文件中3.4.1规定的“光路:实时双光束系统,样品光束和参比光束同时检测”要求。
       2、招标文件中3.4.2要求“单色器:采用大面积光栅分光系统,有效光栅面积:55×55mm²”。合肥市科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表述为“有效刻线面积54×54 mm²有效刻线数97200条”,在 6月1日公示的《宣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答疑》中明确载明,该参数为非“*”参数,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认定其为负偏离,予以酌情扣分,合肥市科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虚假应标。
       3、专家组通过现场查看软件功能,证实耶拿公司ZEEnit 700P原子吸收仪狭缝的宽度与高度均能自动选择,满足招标文件中3.4.5规定的“狭缝:狭缝的宽度自动选择,狭缝的高度自动选择”要求。
       4、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所称第四项投诉参数属于专有参数,根据招标文件13.1条要求:“如果本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规格响应表和技术方案中所描述的技术参数属于某一产品的专有参数(包括*号参数),投标人可以不受其限制,但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响应表”中必须明确表述清楚,且其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应相当于或高于规定的要求”。专家组通过现场核查,并查阅德国生产厂家出具的技术验证材料,认为耶拿公司ZEEnit 700P原子吸收仪满足招标文件中3.4.6规定的“双闪耀波长:236nm,597nm,以保证整个光谱范围都具有更大的光通量”要求。
       5、专家组通过现场核查,并查阅德国生产厂家提供的软件功能验证材料,认为耶拿公司ZEEnit 700P原子吸收仪满足招标文件中3.7.2规定的“进样量:0.5-70μl,最小进样量0.5μl”要求。
       二、投诉人称:宣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作为业主单位,评标不严格,完全忽视贵单位所编写的招标参数,应当根据招标书中所提供的样本彩页一一对应规格响应表,如果投标人在规格响应表中所描述的“响应”与当时投标书中所提供的样本彩页(后提供的样本彩页,更应视为虚假应标)上描述不一致的且与招标参数不符的,就应当视为虚假应标行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虚假响应做无效标处理”。在对待质疑的问题上,更没有做到严格考察复审,片面听信预中标公司的答复,对所要采购的设备完全不负责任。
       经查证,该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4名评审专家,与1名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我局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投诉人所称的评标不严格,忽视招标参数进行评标的情形。
       另外,投诉人所称的“在对待质疑的问题上,更没有做到严格考察复审,片面听信预中标公司的答复,对所要采购的设备完全不负责任。”经查亦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三、投诉人称: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管理不严格,没有有效的做到监督采购人严格复审预中标公司标书及产品性能。对答疑书没有做到科学严谨的审核就仓促回复。招标文件就是衡量投标人的一把尺,招标参数不论对采购人有没有用,不论投标人提供了多先进的产品,一旦制定了,就要严格按照这规则执行。答疑函中出现了“改良的”,“54+54>55的”,“能量就是高度的”这些勉强的,不科学的解释,贵中心是如何监督专家组复审的?是否重新审核投标书,对应样本彩页复审?是否组织专家考察了预中标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经查证,本项目中标结果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独立评审得出。我局在整个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未发现投诉人所称的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关于“宣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决定维持该采购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合肥市科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标人的结果,投诉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9月1日
 
 


抄送:参与该项目的所有供应商